"第一条:为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行贷款操作标准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西藏自治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地实际,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本操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委托在我地区的商业银行向职工发放个人自住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由受托银行发放贷款,对借款人使用贷款进行监督。
受托银行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回收及使用监督。
未经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批准,受托银行不得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第四条:在我地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两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二)具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
(三)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两年以上没有支取过的。
第五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必须以所购(建)自住住房作抵押;由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提供保证担保。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双职工家庭(夫妻双方)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单职工最高不得超过15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为5年。并只能使用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法定利率执行。
第八条: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收到借款人申请后,应在15日之内对借款人是否具备贷款条件进行审核,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申请人应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料》,经审批后,通知受托银行发放贷款。
每笔贷款业务,均严格按照受理、审核、审批三个环节进行。由受理、审核人员对贷款申请人所提供材料进行调查,并提出调查意见,报中心研究审批。
第九条:贷款人申请贷款,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三)所在单位出具借款人稳定的经济收入证明和缴存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的证明;
(四)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五)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条:借款人应当根据贷款合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偿还贷款本息的,计取复利、违约金;逾期贷款计收罚息。
第十一条:借款人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息,并经受托银行催收仍没有偿还的,应由提供担保单位(法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二条:本《暂行办法》由地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