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人口所在公安派出所管辖区域,到户口所在城市、乡(镇)的行政区域以外居住的投靠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亲属的,投靠朋友和参观、旅游的、寄读、代培的,务工、经商的,在驻地机构工作的,监狱服刑、劳教人员保外就医或因故请假回家的,以及无职业的人员。目前,昌都地区由辖区公安局或派出所承担暂住人口的登记工作。管段民警对查验证明(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薄、流入地派出所证明、乡镇或街道的外出务工证明)登记,这是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首要环节。对流入本地区的外来流动人口,要坚持查验合法证件,凡是没有任何合法证件或身份不明以及证明不全的人员要查清身份,并劝其持有效证件;凡是有合法证件的立刻登记并明确登记管理的法律效力。管段民警对暂住人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责任区暂住一个月以上的人口达到“四知”即知身份情况;知暂住理由、时间;知原户口所在地;知有无劣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