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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政策

2014-03-15 17:16 来源:今日西藏昌都 点击:0

1、        投资企业所需土地,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优先安排。投资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昌都地区有关规定开发建设。

2、        投资从事农、牧、林生产项目和投资水利、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占用国有土地的,依法予以划拨。

3、        对其他鼓励投资项目,减免征收地方所得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一次性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困难的,分期缴纳;使用期内,完成投资总额15%以上的投资后,可享受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转让权。使用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土地使用者有优先续租的权利。

4、        合资、合作或其它方式来昌都投资的,昌都方可以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入股,投资方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可享受基准地价下浮10%的优惠;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可享受基准地价下浮20%的优惠;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可享受基准地价下浮30%的优惠;

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享受基准地价下浮50%的优惠。免受土地使用费、土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土地抵押登记费、减半收取土地评估费。

5、        投资企业租用国有土地的,有土地使用权单位出租,也可以由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后,按优惠价格出租投资者。

6、        投资企业从事经济实用住房开发建设,其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其建筑面积的50%可作为商品房。

7、        投资企业在我地区城镇享受土地开发,其年限:

(1) 房地产开发用地70年;

(2) 农业综合开发用地60年;

(3) 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 其它 用地50年。

8、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原有地作价或为联营条件,或利用其它土地投资者合作从事农、林、牧、渔开发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合同期限内不改变集体所有土地的性质,由合营企业使用,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