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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政策

2014-03-15 17:16 来源:今日西藏昌都 点击:0

1.   投资企业在昌都参加商业保险,享受我地区地保险费率优惠。

2.   经有关部门批准,投资企业可对机械设备采取加速折旧提取折旧。

3.   从事电站、机场、公路、桥梁、渡口、水利经营的投资企业,允许合同期内税前优先分享收益。

4.   投资企业经批准参与我地区国有企业改制、改组,可采取资产授权经营等形式,并销售国家和我地区有关国有企业改革的扶持政策。

5.   合作、合资项目,外商投资比例超过15%的,视同外商企业。

6.   外省市区投资企业与我地区企业进行合作,符合国家政策和中西部开发政策的,经批准可列入国家中西部优势工程项目,享受国家有关中西部开发的优惠政策。

7.   客商在我地创办、领办经济实体的,可享受我地区入户优惠政策。

8.   在我地区投资的各类投资者及其眷属和工作人员,在医疗卫生、子女就学、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一律享受我地区当地居民的同等待遇。

9.   外省市区企业迁移到我地区登记注册,或在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其注册资金(或注册资本金)不再进行评估、验资,但需要办妥两地银行账户转移手续,报表中的银行存款必须转移到位;工商、税务或特种行业管理部门只收取登记注册工本费。迁移涉及注册资本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进行验。对产权清晰的企业可免交资产评估证明。

10.      工商注册登记费,企业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下的按0.5%的标准征收,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按0.3%的标准征收;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再征收。

11、  对投资企业提供的水、电、气、燃料、通讯、交通等公用社会服务项目,与我地区的企业同等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