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3-15 17:16 来源:今日西藏昌都 点击:0
1、 国外和港、澳、台投资者在昌都兴办的企业按藏政发文件执行。
2、 外省市区投资者在昌都兴办的企业,从事鼓励投资的产业或项目,统一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3、 对外从事水利、能源、交通、市政工程、公益事业等基础设施项目,农牧林综合开发及产品深加工和荒山、荒地、荒坡开发利用种植业、养殖业、林业项目的,自投资之日起,第一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4、 对地区内县、乡(镇)投资兴办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服务的企业,自投产经营之日起,第一至第十年免征所得税。
5、 对经国家或自治区认定高新技术产业和高科技产品的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免征企业一定年限的所得税。
6、 外省区投资企业在昌都注册,并在昌都纳税,无论其生产、经营点在何处,均按昌都优惠政策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