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悦同志简要事迹
蔡悦同志,男,42岁,中共党员,法律硕士,2010年7月进藏工作,进藏前为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综合科科长,副处级检察员;现任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昌都分院公诉处副处长。
该同志在援藏期间,无论是参与办案,还是规范管理;无论是打击犯罪,还是服务群众,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做出了不平凡的业绩,展现了新时期检察干警、援藏干部的风采。
一、牢记宗旨,努力奋斗,不辱使命
援藏期间,蔡悦同志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践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认真学习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参加深入开展保持党的纯洁性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全面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牢记检察干警、援藏干部的职责使命,深刻领会对口援藏工作的深远战略意义,明确援藏为什么、援藏干什么、援藏留什么。继承和发扬“特别能吃苦、特别能忍耐、特别能团结、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老西藏精神,秉承“缺氧不缺精神、艰苦不降标准”的援藏工作要求,坚定维护祖国统一、促进民族团结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恪尽职守、扎实工作、团结拼搏,为推动昌都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全面上水平做出了应有贡献。
二、文明公正执法,援藏责任重于泰山
援藏伊始,蔡悦同志针对昌都分院公诉处人员少、案件审查任务重的实际,尽快进入工作角色,主动申请工作任务,加强与同志们的交流,学习他们的优良作风,了解本地区办案实际情况,敢于提出对案件的看法,结合本地区特点,着重理解法律与政策的实质,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工作中摆正位置、明确职责,积极配合,主动沟通,对分管的工作坚持到位不越位,尽心尽力,认真负责。
一是增强责任意识。 昌都地区是西藏维稳工作的重点地区、前沿阵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任务繁重。在实际工作中,蔡悦坚决贯彻落实地委、行署、分院党组的决策部署,增强责任意识,始终把办铁案、解矛盾、提效率作为工作准则。三年来,审查、起诉一审案件九起,已全部审结,一审法院全部采纳了我院的意见,被告人全部被判有罪。其中一起案件被告人触犯五个罪名,阅卷后,蔡悦同志发现证据方面有很多瑕疵,经过斟酌,提出了17条意见之多的补查意见,为顺利提起公诉奠定了基础,在法庭庭审过程中成为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被告人一审判决死刑立即执行;另外一起在当地影响重大的案件是贩卖、运输毒品案件,涉及毒品海洛因341.27克,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在这起案件中,由于三名被告人都是彝族,在使用手机通话预谋犯罪时使用的全部是彝族语言,主观故意方面的证据难以查证,加之侦查机关在前期工作中没有及时固定某些证据,给这起案件的审查起诉带来了预想不到的困难。为了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捍卫法律尊严和维护社会稳定,蔡悦同志认真梳理各条线索,在某些证据流失的情况下,归纳出本案13个关键点,成为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另外一起涉及运输毒品海洛因24887.69克(50余斤)的案件,在当地影响极大,为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本案的三名被告人具备一定的反侦查经验,被抓获后拒不交代本案的实质问题,均说自己与本案无关,运输的物品是石头和虫草,并不知道运输的是毒品,面对犯罪嫌疑人的狡辩,蔡悦同志从案卷入手,从现有的证据入手,从讯问犯罪嫌疑人入手,找出本案存在的矛盾之处,经过艰苦细致的工作,固定了关键证据,顺利移交法院,由于证据采集、审查到位,在庭上一一反驳了被告人的供述(三名被告人拒不认罪、翻供),目前一审已经审结,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10年10月,蔡悦同志随同地区政法工作组赴丁青处理协调专案3起,提出的意见全部被工作组、县委采纳,为这三起案件的准确定性、顺利公诉奠定了基础,受到了地区政法委、县委领导的肯定。
2011年7月,分院领导安排蔡悦同志参加地区政法委牵头的案件协调会。会上要汇报七起有争议的案件,由于当时维稳工作任务重,公诉处的具体办案人员已全部下乡开展维稳工作,当时处里只有蔡悦同志和一名内勤负责具体的日常工作。由于任务重、时间急,蔡悦同志没有丝毫犹豫就接下了这个任务。经过一夜的加班,看完了这七起案件的主要卷宗,并梳理出存在的主要问题,拟定了汇报提纲。在转天政法委主持召开的由公、检、法三部门参加的案件协调会上,蔡悦同志代表分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全部被政法委和法院采纳,受到与会领导和其他同志的一致好评。
2011年8月,蔡悦同志代表分院以昌地检支刑抗(2011)02号支持抗诉左贡县一起职务犯罪案件。该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蔡悦同志在听取案件汇报后,认真梳理出案件存在的疑点,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法庭证据采信不充分,庭审程序有瑕疵,向分院检委会提出抗诉意见,经分院检委会同意,移交昌都中院提起抗诉。在庭审中,蔡悦同志抓住本案的两个关键点,阐述了本案的实质问题,得到了法院的认可,最终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告人有罪,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两年执行。(被告人涉嫌两个罪名,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但本案某位涉案人员在逃,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持其犯有挪用公款罪,所以作出以上判决,目前判决已经生效)。本案是我院近年来首起抗诉成功的案件,受到自治区院和我院领导的好评。
二是增强服务意识。 昌都地区下辖十一个县,除了卡若区地理位置较为优越、交通较为便利外,其他各县路途遥远、道路情况艰险、气候环境恶劣,各县上报案件、押送犯罪嫌疑人十分不便,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为了最大限度的化解矛盾、节约司法资源,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和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制度,蔡悦同志增强主动服务的意识,针对有些上诉案件和一些轻微刑事案件在当地解决能够更好地体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也能够为当地群众做法律宣传,讲解国家法律政策,增强守法意识,就主动和法院沟通协调,到案发地解决、处理问题。三年来,到丁青县当堆乡、协雄乡、类乌齐县、江达县等,解决处理牧场纠纷、盗伐林木、交通肇事、故意杀人等案件,有效地化解了矛盾,提高了当地农牧民的法律意识。
2010年8月,蔡悦同志随同地区中级法院赴江达县执行法律监督任务。这是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两名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出上诉。经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采纳确实充分,庭审程序合法,为了节约司法成本,经研究决定,做两名被告人的息诉工作,我院经和法院沟通后,决定指派蔡悦同志共同赴江达县履行监督职能。在出发的那一天,行至半路,蔡悦同志爱人打来电话,告知其父亲病危,已进入抢救阶段,让蔡悦同志立即赶回地区订返回天津的机票,当时蔡悦同志考虑到如果返回地区,分院还要再派一名干警去完成这个任务,势必会影响工作效率,于是蔡悦同志坚持到江达完成这个任务后再返回天津。到江达县后,在同志们共同努力下,圆满地做好了被告人的息诉工作,达到了预期目的。这是我院近年来完成的首起类似案件的法律监督任务。在到达天津的第二天,蔡悦同志的父亲因病去世。在料理完父亲的后事后,蔡悦同志匆匆返回昌都分院,投入到新的案件审查工作中。
三年来,蔡悦同志在做好案件审查工作的同时,充分发挥自身业务和经验优势,发挥援藏干部的“传、帮、带”作用,积极参与、配合公诉处的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全地检察机关公诉队伍的整体水平。分院公诉处年轻同志多,有的同志刚刚通过司法资格考试,出庭支持公诉经验不足,特别是面对律师时常常不知所措,往往一紧张就打乱了思路,不能清晰地、充分地阐述公诉理由和展示证据。针对这一情况,蔡悦同志在工作之余开展业务培训,给这些同志讲解审查卷宗、固定证据、出庭公诉的方式、方法、经验和技巧,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些同志业务上的不足。根据实际情况,他还参与他们主办的案件,和他们一起出庭,在庭上示范如何更好地展示证据、讯问被告人,如何更好地回答法官的问题、如何更好地进行辩论。目前这些年轻同志进步很快,在审查案件、出庭公诉方面可以独当一面了。
三、真情援藏,发挥津、昌两地检察机关的桥梁纽带作用
援藏三年来,蔡悦同志始终以“做好主人、不做客人”的姿态做好本职工作。“先做昌都人、再做昌都事”、“做好分院人、干好分院事”。三年来,蔡悦同志将他了解到的昌都检察机关遇到的实际困难,及时向天津市院政治部门及援助领导小组及时汇报,使天津检察机关能够掌握第一手材料,做到有的放矢,有针对性地提供支援,最大限度发挥援助效能,使得援助资金、援助器材能够落地生根、开花结果。三年来,他共计协调计划外援助资金149万元,用以解决昌都分院干警周转房等项目的资金缺口,受到分院领导和干警的好评。同时协调共计20万元的电脑等办公器材。为了制作《昌都分院检察年鉴》,三年共计协调资金15万元,并亲自搜集材料,编排、校对材料,精心设计,制作出了三版制作精良的年鉴,受到分院领导的高度肯定。
三年来,蔡悦同志被评为分院2010年度、2011年度优秀党员,2011年度、2012年度地区优秀公务员。
三年援藏期间,蔡悦同志始终如一,立足平凡岗位,始终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把援藏事业放在首位;始终把真心为人民办事、为人民做好事作为准则。他热爱昌都,热爱检察事业,在他的身上,充分体现了一名检察干警、援藏干部心向群众、为民执法、无私奉献、公平正义的时代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