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29 11:05 来源:昌都发布 点击:0
昌都市关于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实施意见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藏政办发〔2010〕130号)、《关于切实解决我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藏政办发〔2008〕140号)等有关政策规定,为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
为切实做好我市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按照《昌都市关于促进城镇居民增收的十条措施》要求,结合昌都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线
1.低收入家庭收入线:西藏自治区公布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线。
2.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收入线:西藏自治区公布的第一档月最低工资标准。
(二)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准入条件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收入条件。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收入线,家庭拥有机动车总价值在10万元以下(以购车发票金额为准),家庭成员无企业厂房或商铺。
2.住房条件。在当地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户籍条件。具有当地城镇居民户口或持有当地公安部门发放的居住证,并在当地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实际居住1年以上。
4.家庭成员关系条件。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5.未享受当地租赁补贴等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照保障对象类别差别化确定租金,在租赁合同期限内,原则不得调整租金标准。
(一)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1.低收入家庭月租金:0.5元/㎡。
2.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月租金:2.0元/㎡。
(二)干部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按照《西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周转住房租金管理办法》(藏建办发〔2022〕188号)执行。
(三)其他保障对象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市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综合考虑市直公共租赁住房小区所处地段、维修管理费用、市场租金水平、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财政支付能力等因素,市直公共租赁住房月租金标准为:邦达街片区5.5元/㎡;四川桥片区6.0元/㎡;通夏村片区3.5元/㎡;夏通街(路)周边片区6.5元/㎡;达因卡片区7.0元/㎡;野堆村片区(野堆村公园以下)4.0元/㎡;野堆村片区(野堆村公园以上)3.0元/㎡;原农科所周边片区7.0元/㎡;嘎东街居委会周边片区6.0元/㎡;昌都西路片区10.0元/㎡;卡若镇政府周边片区2.5元/㎡。
2.县(区)及经开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各县(区)及经开区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参照市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自行制定租金标准。
3.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结合实际适时调整。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标准。按照明确后的标准、规范和程序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审核、配租及租金收缴等工作,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核实申请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收入情况。
(二)加强政策宣传。结合日常工作,加大住房保障政策宣传力度,多层次、多渠道广泛开展宣传,确保政策宣传无死角,群众知晓全覆盖。
(三)严格执纪监督。依法依规开展申报、调查核实和初审工作,客观真实反应申报家庭情况,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有违规行为的单位及个人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四、其他
(一)本实施意见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西藏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二)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