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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都公布7起典型案例!

2024-09-19 22:02 来源:昌都发布 点击:0

     为持续推动昌都市市场监管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走深走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以“严、真、细、实、快”的工作作风,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精准重拳出击。为起到“查处一批、公示一批、震慑一片”的社会效果,现公布2024年昌都市市场监管领域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腐败问题行为及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案例一、昌都市瑞杰校园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使用腐败变质食品原材料制售食品案

      2024年7月23日,昌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昌都市瑞杰校园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使用腐败变质食品原材料制售食品案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80000元。

      2024年6月21日,昌都市市场监管局开展校园食堂专项检查中,在昌都市瑞杰校园后勤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校园食堂操作间发现使用腐败变质的白萝卜和青椒为食品原材料加工食品,该企业能提供食品原材料供货方资质和票据,建立了食品安全采购验收等相关制度,但存储管理要求未严格落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江达县老夏牛羊肉批发铺经营过期、变质肉制品案

      2024年7月1日,江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江达县老夏牛羊肉批发铺销售过期、变质肉制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0000元。

      2024年5月10日,江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市场专项检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销售过期、变质肉制品。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并依法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洛隆县隆乡源土特产店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牛肉干案

      2024年7月31日,洛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洛隆县隆乡源土特产店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牛肉干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2024年5月28日,洛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日常专项检查时,在洛隆县隆乡源土特产店经营场所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摆放10袋印有高原特产手撕牛肉干,疑似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牛肉干。经调查,经营者将风干鸭肉干拆零分装到印有高原特产手撕牛肉干文字的包装中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类乌齐县为民批发连锁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红酒案

      2024年8月10日,类乌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类乌齐县某平价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红酒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侵权产品,罚款10000元

      2024年521类乌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市场专项检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货架存在待销售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红酒,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并依法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经商标持有人鉴定,该批次红酒为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红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五、洛隆县诚信副食批发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红酒案

       2024年7月23日,洛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洛隆县某批发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红酒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侵权产品,罚款10000元

       2024年4月11日,洛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商标持有人的投诉书,称县辖区内有销售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红酒的行为。洛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专项检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货架存在待销售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红酒,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并依法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经商标持有人鉴定,该批次红酒为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红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六、芒康县力帆摩托鸿杰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7月29日,芒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芒康县力帆摩托鸿杰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9辆,罚没3421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5日,芒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2024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检测报告,当事人对检验检测报告结果无异议,芒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同一批次的电动自行车9台进行强制措施。该批次电动自行车,经检验,整车质量、照明、电气装置(短路保护)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标识与警示语、布线与连接(布线)、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互认协同充电项目不符合GB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标准。依据《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版)》,判定为不合格。同时,执法人员根据当事人的交易记录及销售单据进一步查明,当事人共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1台,库存9台,货值金额300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七、芒康县永安摩配维修店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729日,芒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芒康县力帆摩托鸿杰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3辆罚没13206行政处罚

      2024年6月5日,芒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2024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检测报告,当事人对检验检测报告结果无异议,芒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同一批次的电动自行车3台进行强制措施。该批次电动自行车,经检验,整车质量、照明、电气装置(短路保护)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标识与警示语、布线与连接(布线)、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互认协同充电项目不符合GB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标准。依据《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版)》,判定为不合格。同时,执法人员根据当事人的交易记录及销售单据进一步查明,当事人共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5台,库存3台,货值金额110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昌都市各级市场监督管部门以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腐败问题和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为重点抓手,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守住“四个安全”底线,推动安全形势持续稳中向好,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