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19 21:14 来源:昌都发布 点击:0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脱贫攻坚统筹整合资金(第一批)的通知
财政局:
为顺利实施2019年脱贫攻坚各项任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实施意见〉等5个文件的通知》(藏政办发〔2018〕60号)、《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打赢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藏党发〔2018〕18号)以及自治区脱贫攻坚指挥部《关于2019年脱贫攻坚统筹整合资金计划的批复》(藏脱指〔2018〕37号),现提前下达你地(市)2019年第一批脱贫攻坚统筹整合资金(拉萨市54280万元、日喀则市242284万元、山南市66910万元、林芝市29347万元、昌都市302915万元、那曲市169500万元、阿里地区43571万元),年终相关收入科目、支出功能科目,并向我厅编报决算。
一、各地(市)接到此通知后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时限要求,将资金分解下达到县(区),并做好本地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落实项目主管部门的主体责任,绩效目标由项目主管部门填报,经同级脱贫攻坚指挥部审核同意后,报上级脱贫攻坚指挥部、行业主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及时将项目、资金、绩效目标逐级录入到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原则上要在2019年3月15日前将年度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报自治区脱贫攻坚指挥部、财政厅和扶贫办(其中预算内资金同时报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二、各地(市)要抓紧组织县(区)编制贫困县年度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并于2019年3月底前经地(市)脱贫攻坚指挥部或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统一报自治区脱贫攻坚指挥部,抄送自治区财政厅、扶贫办。各部门将其作为脱贫攻坚成效考核和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考评及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三、各地(市)、县(区)要进一步加强脱贫攻坚统筹整合资金监督管理,建设资金项目管理平台,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做好项目前期准备,认真登记好统筹整合资金台账,按规定做好相关收支科目调整工作,确保准确无误。要切实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脱贫成效。
四、各县(区)在项目安排上按照本地区深度贫困地区实施方案及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三年行动计划任务目标,除按照中央有关要求落实易地扶贫搬迁融资方式调整补助资金和生态补偿脱贫岗位补助资金外,脱贫攻坚整合资金重点投向深度贫困乡村,特别是深度贫困村、边境一二线贫困村解决饮水困难、小型基础设施、生产扶持以及特色产业发展等。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昌都三岩片区跨市整体易地扶贫搬迁配套产业资金的通知
财政局:
根据《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实施方案(2018-2020)〉的通知》(藏党办发〔2018〕4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脱贫攻坚指挥部三岩片区跨市整体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发〔2018〕18号)以及《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实施意见〉等5个文件的通知》(藏政办发〔2018〕60号)精神,现下达你市产业发展资金(拉萨市600万元、林芝市400万元),用于昌都三岩片区跨市整体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配套产业项目建设(含土地整治)。年终收入功能科目列“1100401政府性基金补助收入”,支出功能科目列“2166004地方旅游开发项目补助”,并向我厅编报决算。
接此通知后,请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抓紧编制项目实施方案,落实项目实施单位的主体责任,管好用好资金,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搬迁贫困群众“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目标。同时,根据具体安排的项目,科学编制财政扶持资金项目的绩效目标,经县(区)级脱贫攻坚指挥部审定后,抄送上级脱贫攻坚指挥部、同级财政部门。各部门将其作为脱贫攻坚工作督导考核、财政资金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资金预算的通知
各地(市)财政局:
为提高预算完整性,加快支出进度,现下达你地(市)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社会保障和就业补助、卫生健康补助及农村危房改造经费,请分别列201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待2019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
农村危房改造经费已纳入脱贫攻坚整合资金范围,请各地(市)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实施意见〉等5个文件的通知》(藏政办发〔2018〕60号)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请各地(市)按照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预算管理的通知》(藏财预〔2018〕132号)规定和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并根据《西藏自治区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藏财预〔2017〕90号印发),并于60日内报送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表到自治区财政厅及自治区主管部门备案。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昌都三岩片区跨市整体易地扶贫搬迁配套产业资金的通知
财政局:
根据《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实施方案(2018-2012)〉的通知》(藏党办发〔2018〕4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脱贫攻坚指挥部三岩片区跨市整体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发〔2018〕18号)精神,现从财政扶贫专户提前下达你市2019年产业发展资金(拉萨市1200万元、山南市550万元、林芝市750万元),用于昌都三岩片区跨市整体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配套产业项目建设(含土地整治)。2019年列支出功能科目“2130505生产发展”,并向我厅编报决算。
接此通知后,请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抓紧编制项目实施方案,落实项目实施单位的主体责任,管好用好资金,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搬迁贫困群众“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目标。同时,根据具体安排的项目,科学编制财政扶持资金项目的绩效目标,经县(区)级脱贫攻坚指挥部审定后,抄送上级脱贫攻坚指挥部、同级财政部门。各部门将其作为脱贫攻坚工作督导考核、财政资金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生态补偿脱贫岗位补助)的通知
财政局:
根据《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打赢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藏党发〔2018〕18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实施意见〉等5个文件的通知》(藏政办发〔2018〕60号)及《西藏自治区脱贫攻坚指挥部关于2019年脱贫攻坚统筹整合资金计划的批复》(藏脱指〔2018〕37号)精神,现下达你地(市)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拉萨市2895万元、日喀则市2440万元、山南市2395万元、林芝市3950万元、昌都市1490万元、那曲市30万元、阿里地区1000万元),用于2019年生态补偿脱贫岗位补助。年终列收入和支出功能科目,并向我厅编报决算。
请接此通知后,抓紧组织实施岗位遴选、对接等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资金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加强资金管理,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在保证资金使用安全规范的前提下,加快预算执行。岗位补助资金具备条件的必须通过“一卡通”等直接兑现承担生态保护岗位人员,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精准助力全区生态保护和脱贫攻坚工作,有效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同时,做好本地资金绩效管理工作,落实项目主管部门的主体责任,绩效目标由项目主管部门填报,经同级脱贫攻坚指挥部审核同意后,报上级脱贫攻坚指挥部、行业主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及时将项目、资金、绩效目标逐级录入到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原则上要在2019年3月15日前将年度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报自治区脱贫攻坚指挥部、财政厅和扶贫办备案。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脱贫攻坚统筹整合资金(中央财政旅游发展基金)的通知
昌都市财政局:
为顺利实施2019年脱贫攻坚各项任务,根据自治区脱贫攻坚指挥部《关于2019年脱贫攻坚统筹整合资金计划的批复》(藏脱指〔2018〕37号)及《西藏自治区脱贫攻坚指挥部政策保障组关于下达2019年度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计划的通知》(藏财农〔2018〕138号),现提前下达你市2019年中央财政旅游发展基金200万元,用于支持脱贫攻坚。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2070904地方旅游开发项目补助”,2019年终收入科目列“1100401政府性基金补助收入”,并向我厅编报决算。
接此通知后,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时限要求,在30天内资金分解下达县(区)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安排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填报绩效目标,经县级脱贫攻坚指挥部同意后,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管好用好资金,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