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3-15 17:13 来源:今日西藏昌都 点击:0
投资者可依法采取下列投资经营方式:
(一)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
(二)对昌都地区国有企业实行租赁、购买、托管、兼并、嫁接改造及参股、控股或组建企业集团;
(三)开展补偿贸易和加工贸易项目;
(四)技术转让、技术合作和技术承包;
(五)与昌都地区企业联合在昌都地区以外或国外合资、 合作经营;
(六)BOT(建设—经营—移交)、BOO(建设—拥有—经 营)、BOOT(建设—拥有—经营—转让)方式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