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3-13 09:09 来源:昌都报 点击:0
昌都中院首次对减刑案件进行公开听证审理
本报讯 6月8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减刑案件听证会在昌都地区劳动教养管理所举行。 听证会上,执行机关劳教所宣读减刑意见书和申请减刑的报告。称格某、洛某能认罪服法、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遵守监规,年度评比成绩优秀,符合减刑条件,并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建议中院分别对格某洛某分别减刑四个月和一年。听证法官根据执行机关的减刑提议、检察监督机关对减刑的意见和受减刑罪犯的陈述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认为罪犯格、洛二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学习,主动完成工作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并当即裁定:将罪犯格某六年有期徒刑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刑罚执行;将罪犯洛某七年有期徒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二人将分别于今年6月23日和10月20日重获自由。 格某因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于2003年1月22日被贡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洛某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4月27被卡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二人犯罪时均为未成年人,于2003年被送交昌都劳教所(少管所)执行。二犯于2006年3月31日经昌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今年5月28日,执行机关西藏昌都劳动教养管理所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