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自治区国税局、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联合发文明确指出,将从2008年1月1日起启用《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
近年来,随着西藏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银行业务的拓展,一些收费单位委托银行代收费项目不断增加,使用的税务发票种类也越来越多。
为简化银行代收费业务流程,方便单位和个人取得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统一《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也就是说银行接受收费单位委托办理代收水、电、气、暖费和报刊费、通讯费、有线电视收视费、上网费、寻呼费等业务时都要为交费人开具平推式或卷式的《专用发票》,该《专用发票》不适用银行自营业务。
据自治区国税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西藏范围内使用的《专用发票》由自治区国税局组织印制,各商业银行要按照有关要求提前完成开票软件的开发、修改及审批手续,确保《专用发票》顺利按期启用。同时各商业银行要依法定程序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专用发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严格管理,之前所使用的各类代收费发票同时停止使用。
新闻来源:
《西藏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