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网站首页>新闻中心>西藏新闻>

区党委党校科学社会主义教研部副教授达宝次仁:确保民族事务治理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2020-06-22 07:15 来源:中国西藏新闻网 点击:0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族团结是我国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做好民族工作,最关键的是搞好民族团结。”

 

作为多民族聚居区,我区始终高度重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简称《条例》),已于2020年5月1日开始施行。

 

近日,记者就《条例》实施的重要意义专访了区党委党校科学社会主义教研部副教授达宝次仁。

 

达宝次仁认为,《条例》是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重要论述和治边稳藏重要论述的重大举措,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生动实践,是顺应全区各族人民群众热切期盼的客观要求;对不断巩固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具有重要意义;为有效治理民族事务提供了法律保障。

 

“《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为全面深入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这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深刻理解和把握,将进一步推进我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不断巩固与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达宝次仁说。

 

达宝次仁表示,《条例》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深入贯彻了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重要原则。《条例》为依法有效治理民族事务提供了法律支撑,为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打下了法治基础,为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确保国家安全和西藏长治久安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条例》的实施,确保了民族事务治理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有利于进一步动员全区各族干部群众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推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同时,《条例》对民族团结宣传教育的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做了进一步规范。《条例》要求把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列为学校教学培训的重要内容,贯穿到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各方面,推动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进课堂、进教材、进头脑。规定在各类教育培训机构、教育基地、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少年宫、纪念馆等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列入宣传教育内容,这必将有力推动我区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