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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西藏发展的坚固基石

2014-03-14 09:49 来源:西藏新闻网 点击:0

 “众所周知,封建农奴制度下的西藏长期处于停滞状态。特别是清末、民国期间,西藏地方与祖国一样,遭受了帝国主义的军事侵略和经济侵略,西藏社会的停滞局面日益加深,民生凋蔽,处于毁灭的边缘。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西藏和平解放、民主改革是历史的必然,是新生的起点。”自治区社科院当代西藏研究所副所长郭克范深有感触地说。

  1959年发生在雪域高原的一场伟大社会变革——民主改革,使西藏跨越了千年历史,让西藏各族人民与全国人民一道昂首迈上了社会主义的康庄大道。正如阿沛·阿旺晋美所指出的:“民主改革不仅解放了农奴,解放了生产力,同时也拯救了整个西藏。”

  西藏历史发展的伟大转折点

  西藏和平解放后,中央根据西藏的特殊情况,决定在西藏实行和平改革的方针,也就是在社会制度暂时不变的情况下,逐步实行民主改革和逐步推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但是,由于社会制度没有改变,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民主改革之所以成为西藏历史发展的一个伟大转折点,最根本的就是从制度上打破了束缚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

  民主改革首先带来的是政治上的解放。以人身依附关系寄人篱下的广大农牧民,经过民主改革,终于不再是依附性的存在。政治上的解放,极大地解放了社会生产力。同时,这种解放还具有社会学社会分层理论的深层含义。

  封建农奴制下的西藏是一种等级制度森严的社会,人在社会中的地位基本上是由阶级出身和家庭背景决定的,也就是说社会分层几乎是一次性的。大多数人在等级有序的阶级结构中,从出生就确定了他们在社会中的位置,这种分层区别具有继承性,其社会生活严格地受着分层的限制,这种社会地位的差别在封建农奴制度下很难改变。民主改革后,这种社会状况被彻底改变了,全区各族人民同全国人民一样,人人享有生命与人身安全的权利,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

  社会阶级阶层结构的根本性变化

  社会阶级阶层结构发生根本性变化,是社会重大变迁的标志。等级制度的改变就是社会制度改变的根本点,西藏民主革命所带来的一项革命性的转变是,大多数社会成员的阶层位置发生了颠覆性改变:领主阶层被消灭,受人身依附约束的农奴阶层成了社会的主人;也就是说,农奴主阶级和农奴阶级都被消灭了,成为了社会劳动者。全体西藏人民与全国各族人民一样享有了平等的政治权利。

  社会制度的历史性变革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为社会经济的发展与进步创造了基本条件。民主改革彻底废除了封建农奴制度,建立人民民主制度,从法律上废除了等级制和人身依附关系;改变了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变农奴主所有制为劳动农牧民个体所有制。民主改革的完成极大地解放了社会生产力,促进了农牧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迎来了1960年代西藏经济发展的“黄金时期”。农牧区出现了生产发展、生活改善、人民安居乐业的景象;社会各项事业开始起步和发展。

  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保障

  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正式成立,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全面确立;1984年国家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立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对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自治权利及与中央政府的关系作了系统的规定。自治区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上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自主权利,制定了一系列适合西藏实际情况的政策措施,使西藏在经济制度、经济结构和经济总量上均实现了重大飞跃,西藏的现代化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与全国一道初步建立起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西藏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首先得益于宪法框架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有效贯彻;改革开放以来,逐步完善起来的全国支援西藏的新机制,对于促进西藏经济跨越式发展、实现社会面貌的根本性变化起到了直接的作用。正如《西藏的民族区域自治》白皮书所指出的,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来,从一个远远落后于时代的封建农奴制社会跨入了现代的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社会,实现了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同祖国内地的差距在不断缩小;西藏人民作为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的一员,实现了平等参与管理国家的权利,掌握了管理西藏社会、主宰自己命运的当家作主的自治权利,成为西藏社会物质文化财富的创造者和享受者;西藏的民族特性和传统文化受到充分尊重、保护和大力弘扬、发展,并随着现代化的发展被赋予了更加丰富、更加富于时代气息的内涵。

  民主改革50年的辉煌历程,充分见证了坚定不移地走社会主义道路、坚定不移地维护宪法的尊严、坚定不移地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西藏实现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基本保障。只要我们继续坚定不移地坚持上述正确的政治制度,全面落实中央关于新时期治藏方略,西藏就一定能够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

(责编:南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