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网站首页>新闻中心>昌都新闻>

昌都公布6起典型案例!

2023-06-16 20:02 来源:昌都发布 点击:0

昌都市公布2023年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案例1

江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

吴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3年3月22日,江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送来的投诉书,投诉称江达县某超市存在销售假冒该公司“小郎酒”商标的酒,希望江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调查,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当日,江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吴某经营的商店及仓库进行检查,现场发现:1:100ML、45%voL小郎酒480瓶。经商标权利持有人现场鉴定,该产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予以处罚。江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系列产品;2.罚没款30775元(大写:叁万零柒佰柒拾伍元整),上缴国库。
案例2

江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

销售过期预包装食品案

 2023年03月09日,江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专项行动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当事人白某所经营的超市存在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其中各类糖果117袋、香脆花生酥10袋、传统手工酥10袋、米通饼干1箱、搞怪果冻1箱、挂面15袋、豆腐皮2袋、开心薯条2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江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没收过期预包装食品、处罚款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上缴国库。
案例3

昌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

医疗美容诊所销售未备案化妆品案

2023年3月16日,昌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医疗美容行业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昌都市卡若区某医疗美容诊所经营使用的2盒产品无化妆品备案号、备案凭证、供货资质及进货票据,只有产品出库单。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构成经营未备案的化妆品的违法事实。昌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经营使用的化妆品2盒;2.罚款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上缴国库。
案例4

昌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

销售不合格燃气具产品案

根据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要求,昌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西藏昌都市卡若区某生活馆进行检查。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当事人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熄火保护装置项目不符合GB 16410-2007《家用燃气灶具》标准要求,被判定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符合GB 16410-2007《家用燃气灶具》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罚款5600元(大写:伍仟陆佰元整)。上缴国库。
案例5

昌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

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产品案

2023年3月2日,昌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昌都市卡若区的某液化气加气站进行检查。经检验,(C₃+C₄)烃类组分项目不符合GB 11174-2011《液化石油气》标准要求,被判定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符合GB 11174-2011《液化石油气》标准的液化石油气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昌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1.罚款人民币30800元(大写:叁万零捌佰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3400元(大写:叁千肆佰元整)。上缴国库。
案例6

芒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

销售过期预包装食品案

2023年2月6日,芒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芒康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对芒康县某生活超市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该超市货架上放有待出售的食品:秋霞火锅底料9包(每包净含量200克)、仙翁虾仁3包(每包净含量100克)、仙翁墨鱼2包(每包净含量100克)、钵钵鸡调料(藤椒味)6包(每包净含量270克)、红99火锅底料1包(每包净含量150克)、伏特加味鸡尾酒16瓶(每瓶净含量275毫升),以上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食品采取扣押行政措施。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芒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