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07 09:47 来源:昌都发布 点击:0
《昌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昌都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7日通过,经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9日批准,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为广泛宣传动员全市广大干部群众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执行好《条例》,“昌都发布”开设专栏,与您一起学习。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驾驶车辆应当主动避让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通过斑马线时应当礼让行人,行经积水路段减速慢行;不随意变道抢行逆行,不加塞插队,不拨打和接听手持电话、浏览信息、观看视频,不违规使用灯光、喇叭,不向车外抛洒物品,不违规载人载物;
(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有序上下,不抢座、不霸座,主动为老幼病残孕以及携带婴儿等有需要的乘客让座,不干扰正常驾驶,不在车厢内食用刺激性气味食品,不乘坐非法营运车辆;
(三)服从交通劝导,不乱穿马路,不翻越交通隔离护栏,不在车行道内行走、招揽乘车,不在机动车道上使用电动滑板车、平衡车、电动独轮车等代步工具;
(四)规范有序停放车辆,不侵占人行道、盲道、消防通道和他人车位;临时停靠路边的,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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