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3-23 15:46 来源:中国西藏新闻网 点击:0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精神,日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改委等8个部门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有效解决城镇居民住房困难问题,进一步增强群众住房方面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明确对象标准 增加住房供给
自治区住建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随着西藏城镇化进程加快,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不断推进,守边固边兴边强边建设不断加强,拉萨市和日喀则市等城市人口净流入逐年增大,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高校毕业生等新市民、青年人增长较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以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有效解决城镇居民住房困难问题,进一步增强群众住房方面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有力推进新时代西藏长治久安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通知》明确拉萨市和日喀则市是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点城市(含藏青工业园),要根据常住人口规模、人口流入分布、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和交通等条件,从实际出发,因城施策,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等多种方式,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十四五”时期,重点城市要努力提高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占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比例,此外,其他未列入重点发展城市的市地,可根据当地人口规模、产业发展和实际需求等情况,积极推进本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那么,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对象都有哪些?该负责人介绍,按照“保基本”的原则,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建筑面积以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此外,按照“可负担、可持续”原则,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要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小区安保、清洁和维修养护,打造安全、卫生、舒适的居住环境。
完善支持政策 精心组织实施
《通知》还明确,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纳入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统一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整体确权,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整体转让的,转让后原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性质、土地用途和土地取得方式不变,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该负责人表示,重点发展城市要及时出台具体实施办法,明确本地区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流程及工作要求等,根据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同的筹集渠道,分类制定准入退出的具体条件,小户型具体面积及租金管理要求等;要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租金实施监控指导;定期公开周边市场租金参考价;落实本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土地、税费、金融、水电气价格等方面具体实施政策。
此外,城市人民政府要搭建企业与存量土地及房屋业主沟通的平台,组织梳理并公布存量土地和房屋资源信息,帮助企业与业主、金融机构对接,积极拓展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租赁企业与政府、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居民等多主体合作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专业化、规模化市场主体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提高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