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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交警提醒广大市民:提高交通安全意识 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2020-10-27 22:42 来源:中国西藏新闻网 点击:0

本网拉萨讯(记者 张黎黎)日前,拉萨市交警部门公布了一起典型酒驾案例:事故双方当事人均为酒驾,且都为醉酒驾驶,醉酒驾驶摩托车的旦某在事故中当场死亡。

当酒驾的摩托车撞上酒驾的小轿车,生命显得如此渺小和不堪一击。

2020年08月12日03时20分许,措某醉酒驾驶藏A2767*号小型轿车,沿拉萨市城关区当热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当热路川韵小厨前路段时,与该路段由东向西行驶的旦某醉酒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旦某当场死亡。

随后,相关公安机关介入调查。经过对双方当事人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进行检验,发现,措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8.05mg/100ml,旦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4.69mg/100ml。均为醉酒驾车。

最终,拉萨市公安机关对该事故进行了如下鉴定:1.当事人旦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佩戴安全头盔,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未靠右侧通行的过错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2.当事人措某醉酒驾驶藏A2767*号小型轿车,沿事发路段超速行驶的过错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对此事故认定如下:

1.当事人旦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对此事故负主要责任。

2.当事人措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对此事故负次要责任。

交警提醒:请广大市民引以为戒,提高交通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杜绝交通违法行为,安全文明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