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06 22:54 来源:昌都报 点击:0
市人大常委会
公布《昌都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正式施行
本报记者何瑞报道 5日下午,市人大常委会举办《昌都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施行座谈会,宣布《条例》自今日起公布实施。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贡秋江村主持并讲话。
《条例》是昌都撤地设市、市人大常委会取得地方性法规立法权以来制定的第一个地方性法规,《条例》分总则、组织与职责、教育与管理、监督与检查、奖励与处罚、附则共6章34条,遵循了与上位法不抵触、体现昌都市地方特色和实用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创新性、操作性和前瞻性。
贡秋江村指出,《条例》依据国务院、自治区有关法律和法规性文件,并根据昌都爱国卫生工作实际制定,符合昌都实际,适应了昌都全社会对爱国卫生工作要求不断提高的需要,适应国家针对加强爱国卫生工作要求制订相应地方性法规的需要,适应我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的实际需要,也是我市创建卫生城市的迫切需要,为巩固和展现昌都近年来各项事业发展的成果,为昌都爱国卫生卫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撑。
就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贡秋江村要求,各部门一要充分认识我市爱国卫生工作的现状,增强对出台《条例》必要性的认识,切实做好宣传工作。二要坚持齐心协力,扎实贯彻实施条例,积极推进“七城同创”工作。三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推进昌都地方性法规立法工作。
会上,市政府办、市委宣传部、爱卫办等十家单位负责人就宣传和贯彻实施《条例》作表态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