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7-22 10:43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点击:0
“权力掮客”的能量究竟有多大?刘志军的案例或可见一斑。操纵中标57个项目,“吸金”20多亿,银行账户就达131个……2014年12月,因涉原铁道部长刘志军案而备受关注的山西籍女商人丁书苗被依法宣判。据媒体报道,丁书苗特别“会来事”,无论是企业家还是政府官员,都能被丁书苗编织进她的人际网络,为她所用。庭审细节描绘出一幅“权力掮客”与官商勾结的画面,让人在惊叹之余不由深思:何以像丁书苗这样的“权力掮客”在现实中并不鲜见?这个群体究竟有什么样的危害?如何加以根治?
1 依附在腐败链条上的隐性角色
“权力掮客”或是官员的亲朋好友,或是“朋友圈”里的商人,尽管身份不一,行径却惊人一致。
“权力掮客”是近年来查处腐败案件时发现的一种十分突出的现象。所谓“权力掮客”,就是指靠固有的关系网,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牵线搭桥、介绍贿赂并从中渔利的人。
在行贿受贿这个交易中,手握权力者对陌生人十分警惕,普通行贿者软磨硬泡几个月未必能找到行贿门道。等到“权力掮客”出马后,由于他们有接近实权人物的独特优势,而且具有深受行贿、受贿双方信任的身份,往往打一个电话、摆一个饭局就能搞定受托之事。很多时候,正是“权力掮客”上下其手、穿针引线,才使行贿受贿得以实现。
财政部企业司综合处原处长陈柱兵利用手中掌握的专项资金划拨审批权,10年间大肆受贿2400余万元。其中,有相当一部分贿赂款是他通过“职业掮客”收受的。
重庆市规划局原局长蒋勇与情妇一起开办“规划咨询”公司,专门为房地产开发商办理调增容积率、改变用地性质等“业务”,通过中介咨询公司收受贿赂达1790多万元之巨。
一件件贪腐大案、要案中,我们往往能见到“权力掮客”的身影,他们或是官员的亲朋好友,或是“朋友圈”里的商人,或是官员的司机、秘书、情妇等特定关系人……这些权力的“寄生虫”尽管身份不一,行径却惊人一致:帮行贿者“找对人”“办成事”,替受贿者“管好账”“销好赃”,甚至成为权力寻租者的“经纪人”和“白手套”,变“被动上钩”为“主动出击”,在权力寻租中充当桥梁作用。
作为权力暗箱的衍生物,“权力掮客”既是腐败蔓延的重要推手,也是反腐败打击的一大难点。其滋生的土壤,一方面是因为权力运行体制机制的漏洞,另一方面是受到传统的“人情文化”影响。
中央党校政法部公共管理教研室主任黄小勇认为:“随着我国反腐力度加大,有些实权人物对不知根底的行贿者提高了警惕,越来越多地依靠第三方来搞权力寻租。同时,那些与实权人物没建立关系或关系不稳定的行贿者,也需要通过‘权力掮客’牵线搭桥。”所以,黄小勇认为:“‘权力掮客’具有规避性和隐蔽性,正好满足了双方的需求。”
福州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副教授刘碧强指出,由此所形成的“用权者——掮客——贿赂者”的腐败利益联盟,又会使权力寻租成为一种风气,使政治生态进一步恶化。司马迁在《史记》中说:“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这句名言用在今天,恰是形容“权力掮客”的真实写照。
2 “权力掮客”“五宗罪”
“掮客”前面冠以“权力”二字的时候,它就不再是小打小闹的角色,而是“摇身一变”成为官商勾结生养的“怪胎”。
其实,“掮客”并不是什么新行当。但当其前面冠以“权力”二字的时候,它就不再是小打小闹的角色,而是“摇身一变”成为官商勾结生养的“怪胎”。我们不妨盘点一下“权力掮客”的五种危害:
——权力腐化的“催化剂”。从公开的案例中,我们往往可以找寻到“权力掮客”的“路线图”,他们先是以各种名义和手段接近掌握权力的官员,在取得信任后,依靠建立起来的“关系”勾连请托者和掌权者,实现人际关系上的资源交换,并从中渔利。“权力掮客”在受贿者和行贿者之间奔走忙碌,为行贿受贿的腐败交易牵线搭桥、加油催化,对权力的腐化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腐败歪风的“推进器”。随着我国反腐败力度的加大,掌权者“有人送不敢拿”,而行贿者“有钱没地方送”。“权力掮客”由于受到行贿受贿双方的“信任”,为行受贿者开辟了一条相对封闭可靠的途径,使贿赂过程更加隐蔽。作为权力寻租的衍生物,“权力掮客”客观上助长了腐败歪风。
——权力寻租的“遮羞布”。“权力掮客”不仅熟悉各种行业内幕,而且利用固有的关系网和掌握的内部消息,使赤裸裸的权钱交易隐身幕后,让权力寻租曝光的几率降低,从而让寻租者得以“运筹帷幄”,客观上激活了权力寻租行为。
——公平秩序的“践踏者”。现实中,有一部分人笃信“朝中有人好办事”,办事情找熟人、托关系成为公开的潜规则,这客观上助长了“权力掮客”的滋生。“权力掮客”的存在,不仅搅乱了官场的风清气正,也趟浑了市场经济的一池碧水,使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被扰乱,本该服务群众的公共资源,最终被少数人独享,破坏了社会公平原则,最终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
——反腐进程的“绊脚石”。“权力掮客”的牵线搭桥,促使贿赂获得了“合法收入”的名义。一旦事发,行贿者闭口不说,就容易使受贿者减轻罪责,甚至逃脱制裁。“掮客”的存在,无形中增加了反腐败成本,成为遏制腐败现象的“绊脚石”。中国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社会发展室李炜主任表示:“‘权力掮客’的参与,使得取证难度很大,增加了腐败的隐蔽性,也就无形中增加了反腐败成本。”
3 让“权力掮客”无权可“掮”
正本清源之策,还在于培育一个好的政治生态,以及规范权力运行机制,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
没有权力的寻租,“掮客”也就没有存在的空间。而权力寻租之所以能够存在,根子上还是权力运行失范。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要让托人情找关系的人不但讨不到便宜,相反要付出代价。在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上又谈到,我们共产党人决不能搞封建社会那种“封妻荫子”、“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的腐败之道。否则,群众是要戳脊梁骨的。言之谆谆,情之深切,这些讲话透露了中央惩腐治乱的坚定决心。
事实上,权力集中,一旦用权不受监督,贪念一犯,权力必然成为个人谋取私利的工具。倘若手握权力的官员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权力掮客”自然就失去生存的空间。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吴高庆教授表示,在“公权力”和“市场”之间建立隔离带,防止权力进入市场成为获利的资本;通过具体详细的规则,形成有效的制度体系,加强监督,瓦解“掮客”与“宿主”间的利益共同体关系,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消除“权力掮客”现象。
此外,随着“权力掮客”在贿赂犯罪中发挥越来越突出的、不可替代的催化作用,这一现象丰富了人们对于行贿、受贿、介绍贿赂三者之间关系的认识。如果说通常情况下受贿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行贿是矛盾的次要方面,介绍贿赂只是矛盾的一个细枝末节,那么,现在对介绍贿赂的“权力掮客”需要另眼相看了——如果“权力掮客”在降低贿赂犯罪的风险、扩展贿赂犯罪的范围的基础上,发展到了“没有介绍贿赂行为,就不会发生贿赂犯罪”的地步,就不能说“权力掮客”不过是收取了一点儿“中介费”,其危害性远远超出了人们的想象。
“对‘权力掮客’,务必保持高度警惕,切实强化措施,完善惩戒机制。要完善立法,增大介绍贿赂罪法定刑幅度,扩大介绍贿赂罪的犯罪主体范围,提高法律的威慑力。”福建省古田县纪委案管室主任卓主考如是说,从另一个层面上讲,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让“权力掮客”之“毛”无“皮”可附,显然比单纯打击“权力掮客”更为必要和紧迫。
当然,正本清源之策,还在于培育一个好的政治生态,以及规范权力运行机制,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只有当政商之间的灰色地带被压缩,权力的掮客才会无权可“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