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3-29 11:52 来源:今日西藏昌都 点击:0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实施已有一年多的时间,《办法》对规范假币的收缴、鉴定的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但在业务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这样的问题:当前商业银行为了客户方便提供“上门收缴”服务,银行业务人员一般只带“缴款单”上门办理业务,而不会携带“假币收缴凭证”,以及假币印章等。
如果在这一过程中发现假币,就无法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假币收缴程序进行收缴,因而违反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同时,持币人对此也可能提出异议,并有可能向存款行的有关领导人或其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提出申诉,而《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没有针对类似具体的情况做出规定。
针对这种情况,最为合理的方法是银行业务人员陪同缴款人员一起到最近的金融机构营业网点上缴假币,这样就能保证整个缴款行为按法定程序进行。在个别情况下,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业务双方无法前往营业厅完成收缴,可以授予银行业务人员开具“临时收缴证明”的权利,将假币扣留,并在24小时内补办假币收缴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