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3-29 10:59 来源:西藏新闻网 点击: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根据财政部重新修订印发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文资[2012]4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推动形成和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文化产业,提高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促进实现我区由文化资源大区向文化发展强区的战略转变。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自治区鼓励投资且能够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领域,明显提升我区文化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具有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化产业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文化产业政策,坚持扶优扶强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 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和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追踪问效。
第二章 支持方向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一)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对自治区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有关费用予以补助,并对其重点文化产业项目予以支持。
(二)培育骨干文化企业。对自治区确定组建的大型文化企业集团公司重点发展项目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联合兼并重组和股改等经济活动予以支持。
(三)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对自治区文化改革发展确定的重点工程和项目、自治区级文化产业园区和示范基地建设、文化内容创意生产、人才培养等予以支持,并向特色文化产业和新兴文化业态倾斜。
(四)促进金融资本和文化资源对接。对文化企业利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渠道融资发展予以支持。
(五)推进文化科技创新和文化传播体系建设。对文化企业开展高新技术研发与应用、技术装备升级改造、数字化建设、传播渠道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予以支持。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以以奖代补为主,以贷款贴息、项目补助、转制补助和保费补贴为辅,突出绩效奖励。
(一)以奖代补。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利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渠道融资发展文化产业并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的,给予奖励,奖励额度不低于一般项目补助。
(二)贷款贴息。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实施特色鲜明、优势明显的文化产业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
(三)转制补助。对自治区确定的转企改制文化单位发生的资产评估、审计、法律服务、财务咨询等中介费用,可适当给予补助。
(四)项目补助。对成熟度高、成长性好的文化资源研发项目给予补助。
(五)保费补贴。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保险公司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发生的保费给予适当补贴。
(六)自治区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支持方式。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每次只能选择一项支持方式并提供与之相应的资料:
(一)申请以奖代补资金的,需提供近三年内利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渠道融资发展文化产业的相关证明、经营效益情况说明及其与之相关的原始凭证复印件等。
(二)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贷款承诺书、付息凭证等复印件。
(三)申请转制补助的,需提供宣传文化部门转制审批文件、相关中介服务的业务约定书、付款原始凭证及发票复印件。
(四)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合同等复印件。
(五)申请保险费补助的,需提供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的公告、保险合同、保险费发票的复印件。
(六)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项目建设能在当年启动,并在规划期内建成。项目建成后,具有自我发展的能力。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化发展规划,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不重复支持同一项目。个别重大项目通过中期评估后,视其产业发展效益和产业发展前景,跨年度继续给予支持。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文化产业扶持项目(须经自治区宣传部政治内容审查合格)确定后,自治区财政部门结合预算管理要求及专项资金规模核定支持金额,并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由财政部门按预算级次逐级拨付项目资金。资金使用单位应按规定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结转和结余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滞留、挤占、挪用。并于下达资金之日起(一个季度终了)向自治区财政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自治区财政部门建立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制度,自治区将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了解项目执行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对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开展项目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已经下拨的专项资金,并在三年内不再安排专项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擅自改变用途的。
(三)受补助项目绩效评价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的。
(四)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五)有偷、漏税行为被查处的。
(六)违反国家其他法律规定的。
第二十条 文化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其财务处理按财政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地(市)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另行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藏财教字[2011]10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