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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贯彻国务院哀悼日公告的通知

2014-03-15 15:02 来源:西藏新闻网 点击:0

各地区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表达全国各族人民对四川汶川大地震遇难同胞的深切哀悼,国务院发布了2008年5月19日至21日为全国哀悼日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公告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个体工商户、城乡居民家庭等所有有固定旗杆的地方,要于5月19日零时至5月21日24时,按照国旗法的规定降半旗志哀。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1/3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格的国旗。

    二、西藏城乡居民要按照国务院公告要求,于5月19日14时28分起默哀3分钟,届时汽车、火车鸣笛,防空警报鸣响,所有在岗工作人员、在校学生要起立默哀,路上行人要驻足默哀。拉萨市的鸣笛以防空警报鸣响为准,各地、县(区、市)的鸣笛自行组织。

    拉萨市政府要在布达拉宫广场组织好集体默哀仪式,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西藏军区在职和离退休省级领导出席。所有参加仪式人员都要着正装。

    三、全国哀悼日期间,西藏停止一切公共娱乐活动和庆典活动,包括停止广播电视的娱乐节目和电视剧、广播剧,电影院放映的电影,媒体的娱乐性广告,网上的娱乐性节目等。

    四、驻藏各中央新闻媒体、西藏各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国务院公告和本通知,电台、电视台要反复播报,切实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积极组织力量对此次全国哀悼日活动进行全面深入报道,充分表达西藏各族人民对在四川汶川大地震中遇难同胞的深切哀悼。

    五、各地区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要高度重视此次全国哀悼日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参加。同时,各地市、县(区、市)要务必于今晚将通知精神层层传达到所有基层单位,逐级进行安排部署,确保全国哀悼日活动在西藏严肃有序开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5月18日

    (责任编辑 巴桑旺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