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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措施

2014-03-15 13:56 来源:昌都报 点击:0

 一、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背景              

1、建国以后,根据当时的国情,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实行的是由国家统招统分的制度。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这种招生和就业由国家包揽制度的弊端日益显现。为积极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努力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1993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明确提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治、科技体制改革需要的教育体制”。11月,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高等院校要在招生、专业设置、教材内容、教学方法以及毕业生就业等环节进一步改革”。19944月,国家教委下发《关于进一步改革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的试点意见》(教学〔19943号)规定:“从招生开始,通过建立收费制度,改变学生上大学由国家包下来、毕业时国家包安排职业的做法”。同年7月,国务院下发《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积极推进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招生收费改革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逐步实行学生缴费上学,大多数毕业生自主择业的制度”。19953月,国家教委下发《关于1995年深入进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教学〔19958号),进一步明确:“1997年招生时,全国大多数高等学校都应按改革后的新体制运作;到2000年时,基本实现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新旧体制转轨”。

 经过10年的努力,内地绝大部分省区市在2000年以前基本完成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新旧体制转轨,其中改革步伐稍缓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也在2002年完成了新旧体制转轨,全国基本建立了“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新机制。

 2、自治区党委、政府非常重视我区普通高校招生和就业制度改革。1997年,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精神以及国家教委的统一部署,在当年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简章中明确提出:“我区普通高等学校从1997年招收的新生起(含内地西藏班高中后分流的学生),毕业时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的就业方式”。1998年、1999年、2000年在西藏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简章中都对我区高校学生毕业后实行自主择业的就业政策进行明确规定。2000年,自治区人事厅、教委、计委出台的《关于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藏教委字〔20008号)明确提出,从2000年开始,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不包分配。我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招生就业制度改革开始实施。

3、同内地省区市相比,我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步伐明显滞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家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我区现行的统招统分就业制度与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不相适应的问题日益显现,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势在必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西藏干部队伍、领导班子和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033月和20065月先后出台了《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人事厅等部门关于改革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意见的通知》(藏政发〔200319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藏政发〔200622号),对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指导思想、调控机制、就业指导服务体系、政策措施、组织领导等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措施。

     二、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政策措施

    4、从2003年开始,新招收的大专(含)以上毕业生,都要进入人才市场,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自主择业。政府主管部门不再指令性分配。从2006年开始,我区专科毕业生不再计划分配;从2007年开始,我区本科及以上毕业生,也不再计划分配;均实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5、自治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发改委、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每年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就业需求,研究提出高校的招生规模,包括学科的设置及调整。招生规模和学科设置必须考虑社会需求和劳动力就业市场需求,不断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市场容量相适应。

    6、人事部门通过公开考试的方式,每年从高校毕业生中为全区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招录一定数量的公务员和工作人员。其余毕业生的就业,由劳动保障部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高校通过各种渠道予以推荐。

    7、为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已成立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自治区人才交流中心)。其中,人才交流中心的工作以劳动保障部门管理为主,人事部门积极协助。其主要职能是开展以招聘会、人力资源洽谈会为重点的经常性服务活动,开展为包括高校毕业生在内的各类人才提供就业服务等工作。

    8、自治区教育厅已成立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收集整理人才需求信息和毕业生信息,加强人才供需信息库建设。实行用人单位接收高校毕业生需求信息公开制度。用人单位接收高校毕业生,应向自治区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提供需求信息。接收毕业生要做到信息公开、条件公开、结果公开,避免在接收毕业生过程中暗箱操作,维护就业工作的严肃性。

    9、自治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区内院校毕业生的供需洽谈会,在每年学生毕业前夕在校内组织召开。同时,组织好区外院校我区生源毕业生的供需洽谈会。

    10、自治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和开通西藏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开展网上供需信息交流,实现网上信息资源共享,更好地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

    11、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和动员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各级工商联要组织和动员民营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  

    12、金融、保险、税务、海关、商检、气象、地震、民航、铁路、石化、信息产业、邮政、移动等中直部门,要组织所属单位积极接收高校毕业生。

三、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优惠政策          

   13、我区专科以上毕业生,到乡镇(不含地市县所在地的乡镇)工作5年以上的,可享受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政策。          

   14、我区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乡镇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以下简称“三支一扶”)服务期限为3年。工作期间除享受有关政策规定的人身意外伤害和住院医疗保险外,按月分类区发给每人补助费,即:二类区1100元、三类区1200元、四类区1300元。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毕业生,报考党政群机关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可以通过适当增加分数以及其他优惠政策,优先录用;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到国有企业工作的,自聘用之月起,享受同类人员的工资等有关待遇;在基层的服务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         

    15、鼓励高校毕业生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核,获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实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双证并重制度。对通过初次技能鉴定的高校毕业生,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6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参与农牧区经纪人活动,从事农牧区经纪人职业,只登记,免收工商管理有关费用5年。

    17、对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的毕业生,由经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同时,毕业生凭毕业证和学校出具的就业报到证,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继续经营的,到颁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其提供优质服务。3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重新予以办理有关就业手续。          

18各类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每接收一名属国家计划由招收的我区应届高校毕业生,并同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由财政部门发给用人单位一定数额资金。具体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两年合同或协议的给予5000元奖励资金;签订三年合同或协议的给予12000元奖励资金;签订五年以上合同或协议的给予20000元奖励资金。

19、对以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等方式灵活就业的毕业生,各级人事、劳动保障、公安等部门要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在劳动关系形式、户籍管理、社会保险费缴纳、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

20、高校毕业生同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已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凭用人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和地(市)以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就业报到证落户。

21、毕业一年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三年,特困生就业前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给予临时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