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3-15 13:47 来源:昌都报 点击:0
昌都地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地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和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和《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昌都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建设工程场地进行的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小区划等专项业务。
本规定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
第三条 凡在本地区行政区域内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地、县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把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纳入工程建设、城乡建设的管理范围,必须把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第五条 地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地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实施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级发改委、商务、建设、财政、交通、水利、电力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重要建设工程和地震时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各类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严格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一般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农牧区建房,建设和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无偿提供抗震技术咨询,指导修建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民用及公用建筑。
已建重要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构)筑物及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第八条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1、大中功率广播电视发射台、广播电视中心、国际通信电台工程;
2、广播电视卫星地球站,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播控和传输中心工程;
3、地、县长途电信枢纽和通讯主机房工程;
4、县级以上汽车客运站;
5、干线公路的大中型桥梁和隧道;
6、二级以上机场跑道、候机楼、航管楼;
7、城市上游的一级挡水建筑物;
8、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水库、水闸、堤坝水利工程;
9、装机容量2000千瓦以上的水力发电工程,110千伏以上的枢纽变电工程;
10、大中型治金企业的动力系统建筑工程,大中型水泥生产企业的主体工程,大中型煤矿矿井及配套工程;
11、大中型贮油、贮气、贮水工程及供油、供气、供水主干线工程;
12、天然气、煤气等燃气生产主体工程、输气加压气泵站;
13、大中型化工工程;
14、大中型尾矿坝;
15、大中型污水处理工程;
16、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易污染物资的生产及贮存工程,生产、存放放射性物质的工程;
17、县级或者二级以上医院(住院部、门诊部、医技楼);
18、医疗、检疫机构的实验楼、检疫楼;
19、存放国家一、二级重要珍贵文物的博物馆;
20、24米以上的高层建筑、构筑物;
21、体育场(馆)、影剧院、商场、娱乐场所等人群密集的共公场馆;
22、各级中、小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学生宿舍、学生食堂等教学和生活建设工程;
23、党政机关、金融、信息等重要单位重要建设工程;
24、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中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界线两侧各4公里区域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25、国家或者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定的其他重大建设工程或者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第九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必须持有自治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到地区地震局进行资格验证和项目登记,并按证书级别规定的范围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十条 抗震设防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项目前期工作负责单位在组织项目评审时须通知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参加评审。项目前期工作负责单位在向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申报项目初步设计时,须出具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设计安全性评价的专项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费用和抗震设防管理费用计费标准按国家、自治区、地区物价、财政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向地区地震局申报建设工程相关资料(包括项目业主情况、工程场地地址、工程类型、建筑面积、建筑高度、投资金额以及项目建议书等)。领取《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通知书》或《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书》。
2、委托区内外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对工程场地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委托书复印件。
其评价结果报地区地震局,由地区地震局签署意见并负责报送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其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
3、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自治区评审委员会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降低标准。
4、在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后,建设单位应将设计图纸及说明报送地区地震局,进行抗震设防审查备案。
5、建设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施工。地震主管部门要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实施情况作监督、检查、验收。
第十三条 凡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未经地区地震局办理有关手续的,各级发改委、建设、财政、银行、规划、设计、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建设工程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将依照《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和《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昌都地区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从批准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