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3-13 09:06 来源:昌都报 点击:0
通过学习大家充分认识到《规定》的颁布实施,对规范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安机关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提高监督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质量和水平,维护单位正常的治安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表示,要把传达学习《规定》和加强改进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结合起来,认真检查单位内部保卫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推进内保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明确具体职责分工,将内保工作作好作扎实。
会议最后要求局属各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规定》的具体要求,重新制定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内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落实治安保卫机构和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落实出入登记、守卫看护、巡逻检查、重要部位重点保护、治安隐患排查处理等内部治安保卫措施,并于每月月底将内保情况报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