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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出台《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2014-03-14 10:46 来源:西藏新闻网 点击:0

 “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女职工顺产生育享受120天的生育津贴,有难产的可增加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15天;第一胎为晚育的,增加30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最长享受360天的生育津贴。其中前180天,享受100%生育津贴,后180天享受65%的生育津贴。”这是我区最新出台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多数职工不知道有“生育险”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已近4个月了,我区实施情况如何?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大部分企事业女职工并不知道有“生育保险”这一险种。不过,她们对此十分感兴趣,当听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能够让单位为其支付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医疗费用等,她们认为,这可以为广大女职工特别是育龄女职工减轻经济负担。少部分职工表示,这段时间偶尔听说过此事,但她们所在的单位并没有为其缴纳“生育险”。

    拉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介绍说,目前,该办法还未在拉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实施。有关人士分析说,生育保险可能面临执行难的困境,对企业来说,生育保险费从企业成本中支出,无形中与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形成矛盾;另外,有些企业效益不好,可能无力实施“生育保险”;即使一些企业有能力支付,因缴纳“生育保险”缺乏有效的强制机制,企业可能会拖延缴纳甚至不缴。职工个人不需缴纳按

    我区实施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城镇各类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国家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4%缴纳生育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在财政预算内安排;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在财政预算安排的差额补助资金和自有资金中列支;城镇各类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从福利费和劳动保险费中列支。女职工失业可领生育补助金按

    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人均生育医疗费用。

    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但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按统筹地区上年度人均生育医疗费的50%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产假期间及以后在职期间不得中断生育保险关系。

    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女职工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生育津贴;怀孕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50天生育津贴;怀孕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同时实施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65天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