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06 07:40 来源:西藏财政、西藏日报 点击:0
近日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审计厅印发了
《西藏自治区本级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小编整理了大家关心的部分重点内容
一起来看一下吧~
报销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参会培训、考察调研、执法执勤、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
经费支出范围及管理原则
公务接待经费主要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工作餐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含高寒缺氧地区辅助医疗用品、民族地区礼仪用品等)。
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勤俭节约、总量控制、超支不补”的原则。
住宿费
接待对象需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协助安排住宿的,应提前告知日住宿费标准;接待单位予以协助安排,住宿费由接待对象承担,回所在单位凭据报销。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等用品。
伙食费
接待对象原则上自行安排用餐,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日伙食费标准,并主动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用餐标准不超过每人每天120元。
接待单位有食堂的,一律在食堂安排自助餐。接待食堂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接待对象按规定标准交纳伙食费;无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缴纳,午餐、晚餐分别按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缴纳。所收取的费用可用于接待单位同类费用支出或作收入处理。
接待单位无食堂的,按勤俭节约、就近就便的原则安排用餐。接待对象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工作餐费
公务接待中一般不安排工作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安排工作餐一次,经费从本单位接待经费中列支。工作餐用餐标准按被接待人数核定,每人每次(天)不得超过150元。
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不得安排高档菜肴、酒水,严禁提供香烟等用品。
交通费
接待单位为接待对象代购的机票、火车票或汽车票等城市间交通费,应由接待对象自行承担,回所在单位凭据报销。
市内交通根据接待对象意愿,选择自行解决或由接待单位安排集中乘车。
接待单位协助安排集中乘车的,应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等精神,严控随行车辆,合规使用车型;接待对象应向接待单位提前告知日市内交通费标准,并主动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接待单位有收费标准的,接待对象按规定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差旅费规定的日市内交通费补助标准;无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其他费用
公务接待单位在规定标准内,可据实凭票报销必要的高寒缺氧地区辅助医疗用品、民族地区礼仪用品等,标准为每人不超过500元。
陪同人员费用
公务接待应严格控制陪同人数,陪同人员的住宿费、伙食费、市内交通费等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由陪同人员所在单位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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