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多重调解未果,做好“两个结合”文章 ——昌都法院特色调解工作综述之二
2016-11-25 16:01
来源: 中国西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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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中,有很多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双方均为农民,从矛盾纠纷的发生到起诉,往往经历了村、乡调解,有些还经历了公安机关和劳动保障部门的调处,但还是不能成功诉至法院。针对多方调解、多层调解无果的案件,法院在结合上做文章、下功夫。
将正面教育与侧面教育相结合。在案件审理中,将正面教育作为主要调解方式,调解中明确当事人的是非责任,向当事人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就事论理地进行教育,引导当事人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互让互谅、解决纠纷,逐步化解误会、隔阂和矛盾。将侧面突破作为辅助性调解方式,用足法律政策,善于发现破绽,然后交底交政策,使当事人心中有数,在比较调解与判决的情况下,让当事人认识到调解的好处。2015年审结的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杨某某被逮捕时有现金9000余元,因其在案发中受伤,担心在监狱中无钱难以得到治疗而死在狱中,故不愿赔偿被害人丧葬费、赡养费等费用。因此,办案法官一方面从杨某某故意伤害的责任后果、被害人家庭情况等入手,教育杨某某认识到故意伤害对被害人家庭的影响。同时,从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已受法律惩罚,无经济来源等入手,引导被害人家属主动降低赔偿数额。另一方面从开庭审理前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对量刑的影响、监狱的规章和国家刑事案件政策等入手,解开被告人杨某某心中主要症结。最终,被告人杨某某将其9000余元赔偿给被害人家属,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将法、理、情相结合。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当事人多是农牧民群众和外来务工人员,文化水平相对较低,因此,在审理涉及农牧民群众和外来务工人员的案件时,法官往往将“法”有机地融入到“情”“ 理”之中,把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用通俗易懂、有血有肉的语言和方式讲给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应承担的责任,进而握手言和。2016年4月6日,李某诉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交警勘测认定扎某负全责,但扎某认为事故并非自己故意所为,系冰雪路段上因过失而发生,自己也存在很大的损失,按照以往习惯,双方自行承担各自损失即可,故而拒绝赔偿损失,且扎某认为到八宿旅游的北京人李某故意刁难他。李某难以与扎某私下沟通,认为扎某面对交警的责任认定书,仍蛮横不讲理,是故意刁难外地旅游人员,故提出租车费、修车期间李某等四人住宿、餐费以及车辆折损费共计20000元的诉讼请求。针对被告陈旧的思想观念和淡薄的法律意识以及原告强烈的维权意识,该院办案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喻之以法地向双方释明相关法律规定与民俗习惯的联系与区别,最终被告自愿赔偿原告1000元且主动向原告赔礼道歉。原告也被法官为民服务的精神所感动,当场委托法官将1000元的赔偿金以匿名方式捐赠给当地贫困群众。法、理、情的有机融合,一起因原被告文化素质、思想观念以及民俗传统不同引起的纠纷得到了成功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