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严格按照《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的总体要求,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基本原则,细化立案登记,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确保了全市立案登记制改革顺利进行。
及时受理起诉和申请。当事人起诉,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都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不得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诉求拒绝立案、推诿立案、拖延立案,严格执行立案受理法定期限,七日内立案或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并及时告知当事人立案审查结果;对该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仍坚持起诉的,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
准确告知立案材料要求。市、县(区)两级人民法院向当事人提供起诉状样本,耐心回答当事人就立案问题的问询,全面准确告知立案材料的有关要求。当事人立案材料不全或起诉状内容、形式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如何补齐或更正,避免当事人多次往返、反复修改。
建立多种便民立案制度。为方便当事人诉讼立案,市、县(区)法院根据情况建立多元化立案制度,为行动不便的伤病患者、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提供便捷的立案服务,在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由人民法庭直接立案。
主动告知诉讼风险。市、县(区)两级人民法院主动做好诉讼指导,全面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善意提示诉讼风险,引导当事人理性对待诉讼,依法提出合理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