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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都地区治理整顿昌都镇违法建筑工作方案

2014-03-12 10:35 来源:昌都报 点击:0

根据2008年地委、行署第八次联席会议精神,昌都地区治理整顿昌都镇违法建筑工作领导小组对昌都镇违法建筑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调查摸底和调研论证,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昌都镇违法建筑治理整顿工作提出以下方案。

一、基本情况

目前,昌都镇共有违法建筑1441户,总人口达到5294人。按籍贯划分:卡若区1024户、察雅县293户、国家干部职工23户、其它县89户、外省(区)12户。未找到户主的40户。

地质灾害区、规划建设区、军事管理区(以下简称“三区”)共有违法建筑483户(已建成413户,完成基础70户),其中:地质灾害隐患区181户、军事管理区56户、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区246户(具体分布情况附后)。2008117至今,对正在修建的违法建筑户共发放《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167份,对不听劝阻仍继续修建的,发放《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警告书》62份。

二、指导思想、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地委、行署第八次联席会议精神,把违法建筑治理整顿和解决违法建筑人员的安置问题做为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从昌都实际出发,按照“堵疏结合、分步实施、稳妥推进、逐步规范”的原则,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监督,运用法律手段,采取政策措施,力争使昌都镇违法建筑行为从根本上得到治理,违法建筑人员基本得到疏导和安置。

工作目标:坚持依法行政、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堵疏结合、循序渐进、稳步推进的原则开展工作。在具体工作中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明确态度不含糊、保证质量不敷衍”,解放思想、发挥主观能动性,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维护昌都大局稳定的前提下,2008年年底前完成摸底调查、范围界定、方案制定、劝返试点及集中治理整顿工作,基本堵住违法建筑蔓延势头。200911月底前基本完成治理整顿及安置工作,逐步达到规范有序。

三、治理整顿的范围、方式及步骤

违法建筑涉及户数多、人员多,治理整顿工作应本着慎重、稳妥的原则分步实施,确保不引发社会问题和昌都镇大局稳定。

(一)治理整顿范围

1、拆除范围

12008117日,卡若区人民政府公告发布后,新增的违法建筑全部予以拆除。

2)国家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含退休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外省籍人员修建以及以营利为目的修建的违法建筑全部予以拆除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3)对“三区”内的483户违法建筑全部予以拆除。第一批为强巴林寺周边75户。第二批为军事管理区试点地56户。第三批为帮达街、达因卡周边等违法建筑352户。

2、规范范围

2008117前建成,不在“三区”的违法建筑纳入临时过渡安置建筑,补办相关手续和补交土地费用,加强规划和提出相关要求。

(二)工作方式

1、从1115开始,开展为期一个月的集中治理整顿专项行动,在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的同时,对2008117日后新出现的违法建筑进行控制,要求其出具相关证明,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按统一要求建设。

2、成立拆除组。由地区治理整顿违法建筑领导小组有关领导任组长,卡若区有关领导任副组长,组织力量对经反复宣传教育仍不自行拆除的违法建筑中的“钉子户”有重点的实施拆除,予以震慑,督促其他违法建筑户自行拆除。同时抽调地县公安机关警力30名,驻昌武警官兵20名负责拆除现场外围警戒。

3、成立昌都地区治理整顿违法建筑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人员从卡若区、察雅县及地区国土局抽调,所抽调人员必须全部脱产。办公室下设地县违法建筑控制整顿联合执法队。办公室职责:负责《昌都地区治理整顿昌都镇违法建筑工作方案》的落实、接访工作及日常工作。

4、成立突发事件处置组。由地区公安处有关领导任组长,抽调地县公安机关警力20名,驻昌武警官兵30名,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进行处置,对别有用心的人进行严厉打击。

 ()工作步骤

鉴于治理整顿对象较多,工作量和工作难度较大,按以下步骤实施。

第一步:从卡若区、察雅县及各社区居委会抽调政策性强、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干部,按社区成立7个宣传教育组,开展为期一个星期左右的宣传教育工作,营造强大的舆论声势,争取通过宣传教育达到违法建筑户自行拆除的目的。

第二步:对经反复教育仍不停工的违法建筑户及国家干部职工、城镇居民、以营利为目的修建的违法建筑以及四川桥桥头2户、电厂周围影响较大的违法建筑实施拆除,时间为200811201230

第三步:对“三区”的483户违法建筑要求他们在20092月底前自行拆除。其中对军事管理区的56户违法建筑户200811月—12月开展试点性劝返工作。

第四步:20093月—11月底,整体完成全部拆除工作。

第五步:违法建筑拆除后,由地区林业部门负责,将昌都镇周边闲置土地作为义务植树区,由地直各部门分片包干进行绿化,设置网围栏,防止出现新的违法建筑。如出现新的违法建筑,由包片单位进行清除。军事管理区建议由昌都军分区设置明显标志,自行管理控制。

四、安置意见

(一)临时过渡安置

1、原则

1)城镇居民、国家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及以营利为目的修建的违法建筑拆除后,全部不予以安置。

22008117日前建成的违法建筑拆除后,确实在原籍无房屋、无生产资料,无法安置,且持有原籍县、乡政府相关证明的,在指定的杀牛场、人民公园、达因卡及武警支队机动大队公路沿线等地予以临时过渡安置。

2、方式

临时过渡安置采用集中安置、分散安置、劝返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1)分散过渡安置

在政府指定的零星区域,由临时过渡人员按要求修建临时过渡建筑。

安置地点:城关镇夏通街北侧杀牛场周边、人民公园、达因卡及武警支队机动大队公路沿线、卡若区天威养殖场周边。

用地方式:用地按临时用地处理,土地使用年限为2年,确需超过2年的,重新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建设规定:必须确保房屋安全,不允许搭建简易木板房,至少要达到土木结构或砖混结构,外观上必须与城镇建设总体相协调。

2)集中过渡安置

由政府统一修建进城务工农牧民出租房,以出租的方式进行临时过渡安置。

安置点一:马草坝东侧达瓦村沙石料场,总占地面积约15490平方米,预计安置77户。

安置点二:地区农科所北侧空地及地区消防支队菜地片区,总占地面积约63580平方米,预计安置318户。

资金筹集:一是积极争取廉租房建设项目;二是政府贷款,以租金还款;三是扣除临时过渡安置人员原籍县农牧民安居工程国家补助及地县配套资金;四是争取援藏资金。

用地方式:行政划拨。

建设规定:由政府统一建设。

3)劝返原籍安置

由地委、行署向各县下发《通知》,要求各县杜绝新的农牧民进城修建违法建筑。同时,要求各县成立专门工作组,对于不符合在昌安置条件的农牧民,劝返原籍,由其户籍所在地县、乡人民政府进行妥善安置,享受农牧区有关优惠政策。

3、要求

1、违法建筑的当事人应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并对违法建筑的后果承担责任,违法建筑当事人原籍县和各村(居)委会负有动员、督促的责任。

2、对治理整顿期间仍继续违法抢建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拆除一起。

3、对拒不拆除违法建筑的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拒绝、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要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涉及违法建筑的干部职工,视情由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查处。对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由检察机关立案查处。

5、严厉打击以索赔为目的的突击建房行为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倒买倒卖行为,严厉打击少数以建为卖、以建为租、以建为拆以及“一户多宅”等违法违规建房行为。

6、严厉打击幕后指使修建违法建筑行为以及唆使不明真相群众集体上访的不法分子,一旦掌握证据,要重拳出击,绝不手软;同时,要严防敌对分子插手,借人民内部矛盾挑起事端。

五、服务保障与管理

(一)服务保障

1、社区居委会应当做好临时过渡安置人员的培训教育、治安管理、消防安全、计划生育、妇幼保健、卫生防疫、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工作,为临时过渡安置人员提供求职和就业等信息。

2、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临时过渡安置人员子女义务教育纳入教育规划,所需教育经费由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拨付,并从其原籍所在县教育经费中予以扣除。  

3、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临时过渡安置人员随同的适龄儿童纳入本地免疫规划,提高免疫接种率。所需经费由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拨付,并从其原籍所在县卫生经费中予以扣除。

(二)管理

1、人口管理

临时过渡安置人员及规范范围的人员均要按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向辖区派出所申领《居住证》,按照《卡若区暂住人口服务与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并纳入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进行管理。

2、临时用地管理

1)此次临时过渡安置必须在政府指定的地域进行安置,集中安置房屋使用面积及分散安置占地面积标准为:5人以下占地面积为605人以上占地面积为80

2)集中过渡安置及参照《昌都地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适当收取租金。标准为每月0.5/

3)分散过渡安置户及规范范围内的建筑按照《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按年度交纳土地使用费。标准为每年0.5元—2/

4)临时用地的审批。由规范范围和分散安置的住户向卡若区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局提出临时用地申请,经审查并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签订临时用地协议书,核发临时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5)临时用地不得私下买卖、转让、出租和抵押。

6)规范范围内和分散过渡安置的住户,必须按经核准和批准的面积、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进行扩建、改建、重建和翻建,不得擅自扩大用地面积和改变土地的用途。

7)切实加强临时土地使用费的收缴与管理,对收缴的土地使用费要专户存储,主要用于分散安置点的基础设施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8)卡若区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局要对临时用地实行跟踪管理,年终要对所办临时用地权证进行年检。对年检中发现的问题,要分类进行统计、分析,并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报县人民政府研究。

3、建设及安全管理

规范范围内的建筑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要求进行外观整治,与昌都镇城镇总体规划相协调。其中的危房户必须对房屋进行必要的加固,确保安全。

六、责任追究

1)对私下买卖、转让、出租土地和房屋的,要对买卖、转让、出租的双方进行严肃查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30%以上50%以下。

2)对不按核准和批准面积使用土地的,超出部分的土地要依法给予拆除,并处罚款,罚款额为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3)对擅自进行扩建、改建、重建和翻建以及改变土地用途的,要依法坚决给予拆除,收回临时土地使用权,注销临时土地使用权证。

4)对不缴纳土地使用费、不服从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管理,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临时过渡安置人员,取消其临时安置资格,遣送回原籍。

七、注重治本,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在强化地、县联合执法大队和相关部门职能的基础上,要建立五大工作体系。

一是责任体系:各县、乡(镇)政府、村、街道居委会作为违法建筑治理整顿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县、乡(镇)、村、街道居委会负总责,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人员外流和违法建筑监管工作,并及时报告地区有关部门,做到管控到位,从源头上防止新的违法建筑蔓延。地区相关部门也要确定专人具体协调和负责处理违法建筑相关工作。

二是考核体系:地区将对长期治理整顿违法建筑工作实行单项考核,各县也要建立考核奖励体系,对联系乡(镇)、村的干部定期进行考核,并落实奖惩制度。

三是应急反应体系:卡若区和地区有关部门要成立巡查监察队伍,开展昌都镇违法建筑日常巡查工作。尤其要针对节假日和敏感日期间违法建筑快速蔓延的实际,落实专人进行值班巡查。各片区街道居委会也要落实12名巡查人员,确保第一时间发现和制止违法建筑。

四是监督体系:积极发挥多种有效载体,通过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司法监督等形式,对反映的违法建筑及时予以查处;要落实通报机制,对违法建筑整治不力、不及时的,分别予以通报。

五是强行制约体系:对治理整顿工作开始以后出现的违法建筑一律予以拆除,坚决防止产生新的违法建筑。同时要做好维护稳定工作,整治工作期间的群体性信访案件要依法及时处置,保障违法建筑治理整顿有效、顺利开展。

 

附:1、《治理整顿昌都镇违法建筑界定范围工作汇报及临时安置建议》

2、治理整顿昌都镇违法建筑调查情况汇总表

3、公告

4、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

5、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警告书

 

 

 

 

昌都地区治理整顿昌都镇违法建筑

工作领导小组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