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3-12 10:35 来源:昌都报 点击:0
一、范围
1、对治理整顿昌都镇违法建筑过程中被拆除的违法建筑户中符合条件的农牧民,实行临时居住用地安置。
2、对临时保留规范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实行原址临时居住用地安置。
3、合法有序进入昌都镇务工,符合条件的农牧民,实行临时居住用地安置。
二、条件
1、对拆除对象中的农牧民及临时保留的规范对象,确实在原籍无房屋、无生产资料(包括土地、牲畜等)、务工多年且有一定经济收入的,需持有原籍县、乡政府及村民委员会相关证明,在卡若区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局申请办理相关临时居住用地手续,并在指定的地点予以临时居住安置。
2、临时居住用地安置暂行规定颁布以后,农牧民进城务工人员,需在昌都镇申请临时使用土地的,除应符合临时用地安置条件第一条相关规定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昌都镇租住或借住房3年以上的;
(2)在昌都镇务工3年以上的,且没有自己的安置房,由城关镇相关社区居委会和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在卡若区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局申请办理相关临时居住用地手续。
三、管理
1、人口管理
临时居住用地安置人员及临时保留规范范围的人员均要按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向辖区派出所申领《居住证》,按照《卡若区暂住人口服务与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并纳入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进行管理。
2、临时用地管理
(1)凡在严重影响规划区、地质灾害隐患区、军事管理区内的,不予以办理临时居住用地使用手续。
(2)此次临时居住用地安置必须在政府指定的地点按要求进行修建,占地面积标准为:5人以下占地面积为60㎡,5人以上占地面积为80㎡。
(3)对治理整顿昌都镇违法建筑过程中被拆除的违法建筑户、临时保留规范范围内的及农牧民进城务工人员申请临时居住用地安置的,按照《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按年度交纳土地使用费。标准为:被拆除的临时居住用地安置户每户每年2元/㎡;临时保留规范范围内的及新申请临时居住用地安置的每户每年6元/㎡。
(4)临时居住用地的审批。由申请临时居住用地安置户向卡若区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局提出临时居住用地申请,经审查并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签订临时用地协议书,核发国有土地临时使用权证。土地使用年限为2年。
(5)临时居住用地不得私下买卖、转让、出租和抵押。
(6)申请临时居住用地安置的,必须按经核准和批准的面积、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进行扩建、改建、重建和翻建,不得擅自扩大用地面积和改变土地的用途。如遇城市统一规划建设,必须无条件服从,自行拆除临时建筑。
(7)切实加强临时居住用地使用费的收缴与管理,收缴的土地使用费要统一上缴财政,专户存储,主要用于安置点的基础设施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8)卡若区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局要对临时居住用地实行跟踪管理,年终要对所办临时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权证进行年检。对年检中发现的问题,要分类进行统计、分析,并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报县人民政府研究。
3、建设管理
临时居住用地安置的建筑必须达到以下条件:
(1)房屋结构至少为土木或砖混结构,达到安全标准。不允许搭建木板房等简易房。
(2)房屋外观与昌都镇城镇总体规划相协调,至少达到刷白处理。
(3)危房户必须对自己的房屋进行必要的加固,确保安全,不能达到规范要求的,一律予以拆除。
四、责任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
(1)对私下买卖、转让、出租土地和房屋的,要对买卖、转让、出租的双方进行严肃查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30%以上50%以下。
(2)对不按核准和批准面积使用土地的,超出部分的土地要依法给予拆除,并处罚款,罚款额为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3)对擅自进行扩建、改建、重建和翻建以及改变土地用途的,要依法坚决给予拆除,收回临时土地使用权,注销临时土地使用权证。
(4)对不缴纳土地使用费、不服从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管理,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临时居住用地安置人员,取消其临时居住用地安置资格,遣送回原籍。
五、管理机构
(1)卡若区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局负责临时居住用地审查、审批及土地违法违规的查处。
(2)昌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负责行使昌都城区所有违法建筑、违章建筑、影响城市规划、市容市貌等的行政执法权。
(3)本规定由卡若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卡若区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