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代中央政府的治藏方略(下)

2014-03-26 11:37 来源:新华网 点击:0

  自元朝以来,西藏地方的各级官员都由中央政府任免。元朝授权于萨迦派的宗教领袖八思巴管理西藏政事,八思巴的历任继承者,以至万户长等基层官员都由元朝政府直接封授。在明朝中央政府时,自都指挥使到千户、寨官、巡检等各级官员概由中央政府决定他们的更替和升迁。分驻在各级的宗教领袖,明中央政府封为“王”和“法王”,赋予管理地方的职权,统一于中央政府。清朝中央政府建政之初,封授达赖、班禅以宗教的和地方行政的职权。达赖、班禅的承袭,依据宗教惯例,是通过“转世”而实现的,但必须得到清朝中央政府的册封。乾隆皇帝时,以法律条款规定:以后历代达赖、班禅的转世,以清朝中央政府颁发的金本巴瓶掣签决定,并由驻藏大臣代表清中央政府主持“坐床”典礼。这项法律条款的规定与实践,表明清朝中央政府行使着任免西藏地方官员——包括宗教领袖的全权。这种权力,被后来的中央政府承继了下来。当十四世达赖转世时,国民政府派官员赴藏主持了他的“坐床”典礼。至于噶伦以下各级大小官员的任命,清朝中央政府均由驻藏大臣会同达赖奏报中央政府拣放,统一规定品级,他们只有在清朝中央政府正式封授后,才正式成为一名命官。

    自元朝中央政府任命八思巴为“帝师”以来,历代也都有西藏官员接受中央政府的册封任命,在中央政府任职。不仅西藏地方的行政官员的任免,而且西藏地方政权组织、行政制度的规定,也都是出自历代的中央政府。元朝中央政府规定:西藏“设官分职而领之于帝师”,“帅臣以下,亦被僧俗并用,军民统摄”。明朝中央政府对西藏地方政权制定的制度是:王和法王各有封地,分别治理。清朝中央政府对西藏地方政权制度的规定,包括达赖、班禅的地位和职责的规定,比前代中央政府更加完备、更加具体,并且确立了法律形式的规章——乾隆皇帝“钦定章程”。1959年民主改革前的西藏地方政治制度基本上还是依照着清代乾隆朝的这些规定。

    在清朝中央政府对西藏制定的“钦定章程”开头的第一条中即规定:“自噶布伦以下番目及管事喇嘛,分系属员,事无大小,均应禀明驻藏大臣办理。至扎什伦布诸务,亦具一体禀知驻藏大臣办理。”这里所规定的“事无大小”包括一切内部事务,当然也包括对外事务。章程另条规定:“廓尔喀、布鲁克巴、哲孟雄、宗木等外番部落,如有禀商地方事件,具有驻藏主持。其与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通问布施书信,具报明驻藏大臣译出查验,并代为酌定回书,方可发给。至噶布伦等,不得与外番私行发信。”章程条文的规定也应该是实际情况的记录。在此以前,西藏地方政府即从来没有自行办理过对外事务。在此后的1901年,英国的印度总督曾直接写信给达赖,但正如英国蓝皮书所记载的,达赖原封未动地退回了原函,并且严正声明:没有和驻藏大臣及噶厦商议,他就不能和任何外国政府通信

    历代中央政府像对待我国其他地区一样,义不容辞地肩负起了维护西藏地方的社会秩序、保卫疆土不受侵略的责任。元朝和明朝中央政府都把西藏地方纳入全国的军事系统。清朝中央政府在西藏常设驻军,遇有必要,由中央政府另调大军入藏。例如康熙五十九年,清朝中央政府派兵击退了准噶尔对西藏地方的骚扰。雍正五年,西藏地方噶伦阿尔布巴等人杀了首席噶伦康济鼐,引起卫、藏地区间大规模的战争,清朝中央政府调遣骑兵和步兵15000多人分三路入藏平息。乾隆十五年,“与达赖为仇”的执政“郡王”珠尔默特那木扎勒发动叛乱,清朝中央政府命策楞、岳钟琪率军进藏剿平。乾隆五十四年和五十七年,清朝中央政府曾两次调遣大军击退了廓尔喀的入侵。

    封建时代的中国,各省区、各地方都要向中央政府交纳一定的贡赋,西藏地方也不例外。元朝中央政府所实施的将行省作为宗王的封地、驿站制度也推行到西藏。明朝历年都有大批官员晋京向中央政府贡纳方物,并规定有定额的马赋。明朝中央政府册封的西藏地方僧俗官员也不例外,所不同的是,明朝在验收了西藏地方僧俗官员所纳贡方物之后,均给予等价甚至高出数倍价额的钱物赏赐。清朝中央政府针对西藏地方所制定的“钦定章程”,对西藏地方的赋税和财政制度均作了全面的规定:西藏地方政府一切财务出纳,均需呈报驻藏大臣查核;西藏农奴主“大族人户”不得免差和私用乌拉;西藏地方的对外贸易也必须经由驻藏大臣批准发照;对西藏地方政府实行的旧币制进行彻底改革,设立西藏地方“宝藏”局,铸造和发行“宝藏”官钱,并由驻藏大臣派遣专职官员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