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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宣传提纲

2014-03-14 10:57 来源:西藏新闻网 点击:0

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611月)

今年是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实施的第一年。为坚定不移地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的严肃性,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宣传提纲。

 一、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背景

1、建国以后,根据当时的国情,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实行的是由国家统招统分的制度。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这种招生和就业由国家包揽制度的弊端日益显现。为积极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努力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1993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明确提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治、科技体制改革需要的教育体制”。11月,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高等院校要在招生、专业设置、教材内容、教学方法以及毕业生就业等环节进一步改革”。19944月,国家教委下发《关于进一步改革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的试点意见》(教学〔19943号)规定:“从招生开始,通过建立收费制度,改变学生上大学由国家包下来、毕业时国家包安排职业的做法”。同年7月,国务院下发《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积极推进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招生收费改革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逐步实行学生缴费上学,大多数毕业生自主择业的制度”。19953月,国家教委下发《关于1995年深入进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教学〔19958号),进一步明确:“1997年招生时,全国大多数高等学校都应按改革后的新体制运作;到2000年时,基本实现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新旧体制转轨”。

 经过10年的努力,内地绝大部分省区市在2000年以前基本完成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新旧体制转轨,其中改革步伐稍缓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也在2002年完成了新旧体制转轨,全国基本建立了“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新机制。

 2、自治区党委、政府非常重视我区普通高校招生和就业制度改革。1997年,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精神以及国家教委的统一部署,在当年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简章中明确提出:“我区普通高等学校从1997年招收的新生起(含内地西藏班高中后分流的学生),毕业时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的就业方式”。1998年、1999年、2000年在西藏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简章中都对我区高校学生毕业后实行自主择业的就业政策进行明确规定。2000年,自治区人事厅、教委、计委出台的《关于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藏教委字〔20008号)明确提出,从2000年开始,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不包分配。我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招生就业制度改革开始实施。

3、同内地省区市相比,我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步伐明显滞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家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我区现行的统招统分就业制度与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不相适应的问题日益显现,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势在必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西藏干部队伍、领导班子和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033月和20065月先后出台了《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人事厅等部门关于改革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意见的通知》(藏政发〔200319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藏政发〔200622号),对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指导思想、调控机制、就业指导服务体系、政策措施、组织领导等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