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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日报评论员: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

2014-03-14 10:55 来源:西藏新闻网 点击:0

 2006年9月19日,自治区主席向巴平措签署第73号主席令,正式颁布了《西藏自治区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西藏贯彻落实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具体举措,标志着西藏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全面推进宗教方面法制建设取得重大进展。

  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长期以来,我们党形成了一整套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得到了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衷心拥护。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宗教事务条例》。《办法》作为西藏贯彻实施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具体举措,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需要,也是十几年来西藏宗教工作成功实践经验的总结。《办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在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切实贯彻执行新世纪新阶段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有利于各级政府全面推进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特别是对于抵制达赖分裂主义集团的分裂破坏活动,做好新形势下的宗教领域抵御渗透工作有着特殊的意义。西藏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有关方面包括广大信教公民,都要学习、宣传、贯彻好《办法》,把《办法》真正落到实处。

  《办法》充分体现了民主立法的原则,是长期深入调查研究、反复征求各方面意见、集思广益的结果。《办法》注重吸收了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意见,反映了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要求和愿望。《办法》作为西藏贯彻实施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地方性政府规章,以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为目的,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举行宗教活动、出版宗教书刊、开展对外交往活动等方面的权利,以规章的形式确定下来,并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规范了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

  《办法》规定了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办法》规定,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教派的公民以及信仰同一宗教、教派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开展和参加宗教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妨碍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公私财产等活动。

  做好西藏宗教工作,事关加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事关西藏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事关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事关祖国统一和国家安全。我们一定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宗教工作,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把广大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全面实现西藏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西藏伟大宏伟目标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