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3-14 10:41 来源:西藏新闻网 点击:0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经过修订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5月1日正式施行。国务院还制定并颁布实施了《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修订后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对从源头上堵住非法经营者的药品进货渠道,加强医疗机构制剂管理,保证药品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的质量,推进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加强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药品管理,加强药品购销人员监管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规范要求。《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要求食品药品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建立产品购销台账,且购销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要求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药品、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检查情况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并作为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定期考核的内容,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
通过对《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全面、深入的学习,西藏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广大干部职工明确了目标任务,下一步将根据这些法律、法规,加大力度,强化监管,进一步做好西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另据悉,为期4天的培训还将对培训人员进行公文写作方面的培训。(责编: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