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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银行业出台七项措施助推新农村建设

2014-03-13 21:43 来源:西藏新闻网 点击:0

  2009年,西藏自治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台了七项措施,在有效防范信贷风险的前提下,继续做好金融服务“三农”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是扩大支农支牧金融机构资金来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从县域内吸收的存款,绝大部分用于当地发放贷款。当县及县以下分支机构存款不足以发放贷款时,按权限先行内部调剂解决,构建向“三农”业务倾斜的内部资源配置机制。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资金调剂不足时,由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发放再贷款积极予以支持。

  二是继续加大对农牧区的信贷投入。继续抓好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和信用乡(镇)、村的评定工作;继续完善“钻石卡”评定和发放工作;创新农牧区信贷方式,对农牧户用于建筑业、种植业、旅游业、养殖业、合作经济组织等超过小额信用贷款额度的多种经营资金需求,逐步探索试办农牧民土地(草场)承包权和林木所有权、动产质押、存货抵押、产权担保等多种担保形式,缓解大额贷款难问题。

  三是扎实推进农牧区信贷扶贫工作。按照自治区“整乡推进、培训转移、产业带动、贫困安居”的新阶段扶贫战略,坚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继续坚持行之有效的到户贷款方式,主要支持人均纯收入在1700元(含)以下的农牧户,提高扶贫贴息贷款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农牧民脱贫致富。

  四是大力支持农牧业产业化经营。按照自治区产业发展导向,依托农牧业资源优势,对规模较大、经营效益好、善于管理、运作规范、带动农牧民增收作用明显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发展较好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信贷需求上优先安排,合理确定授信额度,努力培育一批专业化、有特色、实力强的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五是积极推动特色农牧业发展。紧紧围绕《西藏自治区农牧业特色产业发展规划》,调配好支农支牧信贷资金,对有还贷能力、发展潜力大的特色农牧业项目建设给予重点支持;立足特色资源,面向市场,积极支持城郊、旅游沿线、景区周边农牧民兴办家庭旅馆、农家乐、牧家乐、民俗歌舞等服务业,支持农牧民从事小商品批发零售、民族旅游产品生产、运输、仓储等多种经营活动,让农牧民在旅游发展中受益得实惠。

  六是积极支持农牧民安居工程建设。完善农牧民安居工程贷款管理办法,全力支持农牧民安居工程建设。配合做好安居工程配套设施建设,增加节水灌溉、人畜饮水、乡村道路、农村沼气、农村水电、草场围栏等“六小工程”的信贷投入。大力支持农牧民施工队参与安居工程建设创收和薪柴替代工程建设项目,力争做到信贷支持安居工程建设和农牧民增收两不误、两促进。

  七是做好以农田水利为重点的农牧区基础设施相关金融支持。在保证信贷资金安全偿还的情况下,加大对全区“十一五”规划“180”项目中涉及“三农”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主动加强与农业、水利等部门的配合,及时发放项目配套贷款,提高“三农”基础设施贷款占涉农贷款的比重,增强农牧业可持续发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