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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潼关涉黑案27人受审 主犯被判无期(组图)

2014-03-14 19:26 来源:今日西藏昌都 点击:0

陕西潼关涉黑案27人受审主犯被判无期(组图)
冯永强被押入法庭

陕西潼关涉黑案27人受审主犯被判无期(组图)
涉案人员

陕西潼关涉黑案27人受审主犯被判无期(组图)
涉案人员

陕西潼关涉黑案27人受审主犯被判无期(组图)
犯罪嫌疑人被从警车上押下来

  西部网讯(通讯员刘文鼎 连玲 记者华林、杜鹏) 2008年4月22日上午,公安部挂牌督办的、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在当地乃至全国产生重大影响的潼关县冯永强等27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在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宣判。该起案件涉及人数达27人,涉及罪名八项,犯罪事实达22起多,以冯永强为组织领导者的27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成员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共有十多家中省市新闻媒体进行了报道,上百名群众进行了旁听。

  冯永强,1968 年8月生,四川万源人,1993年5月,由四川万源来到陕西省潼关县矿区后,演绎了由打工仔到千万富翁,由退伍军人到犯罪嫌疑人、由犯罪嫌疑人到打黑英雄、再由打黑英雄到黑社会老大的传奇经历。1995年后,曾协助公安机关破获10多起刑事案件,成为打黑英雄。2003年因为有人举报涉枪犯罪、寻衅滋事、偷税等被刑拘 但是县检察院决定不予逮捕,后上级公安机关要求潼关县公安局纠错,冯永强被释放。2006年元月,北京人民大会堂“名人论坛”上,冯永强当选2005年度影响中国的10大人物第十名,而第一名是航天员聂海胜菲俊龙。

  渭南市中院是在去年10月25-27号连续三天开庭公开审理此案的,据现在已经半年时间。检察机关长达24页的起诉书,指控该犯罪团伙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寻衅滋事等多项罪行。

  《判决书》长达88页

  今天上午,法庭宣读的长达88页的《判决书》指出,法院经审理查明,起初冯永强在潼关县以小工头的身份组织少量民工为他人从事采矿劳务。1996年元月,冯永强为牟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少缴或不缴税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3年5月,被告人冯永强由原籍来到渭南市潼关县矿区。起初该冯以小工头的身份组织少量民工为他人从事采矿劳务,1995年结识被告人别发民及熊友祥、熊民祥(均在逃),随后,冯永强一直跟随别、熊先后在1803坑口,鳖盖子沟6、8坑,东桐峪3公里马家坡坑口等多处从事矿石开采。后又通过别发民结识了潼关县社会福利厂厂长别耀民。1996年元月,冯永强为牟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少缴或不缴税款,提高自己的社会影响,投资与潼关县社会福利厂联合成立了“残疾人技能培训中心”。2001年3月26日冯永强与社会福利厂联合组建了采矿劳务队,挂靠在潼关县社会福利厂名下,并召募少量残疾人在劳务队务工。至此,一个完全属于冯永强私人拥有、成员混杂、分工明确、完全为冯永强黑社会性质组织谋取非法利益服务的劳务队披上了“合法”的外衣,也为冯永强日后承揽采矿工程、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一个组织基础。

  冯永强由起初的个人单干逐步发展到有组织、有机构和管理人员相对稳定的劳务采矿队,逐渐形成了以四川万源、重庆城口、陕西山阳等地为主的民工群,有的全家老少齐参与,有相当部分是举家长期跟随冯永强,有的是明明知道冯永强工队在矿区为抢夺矿产资源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仍然积极参与。冯永强为了树立自己的权威,强化其犯罪组织的管理,在其劳务队订立了一些规矩,其内部分工明确,手下各坑口均设主管一名,由冯的心腹骨干担当,下设护矿队等,这些人对冯永强死心塌地、各司其职,为冯的矿石开采把好第一道关口。另外,冯还在矿场固定专职人员负责矿石的加工,并由自己的贴身司机赵宝民兼任后勤科长,负责所有坑口物资供应。冯永强对其封为坑口总管的李国华、唐昌平、罗天兴和主管后勤的赵宝民、护矿队队长王小双等人,明确要求他们对所管理的坑口要尽职尽责,对偷矿石、雷管、炸药的,发现一次罚款50至500元,工人之间产生纠纷、发生打架等,都由坑口主管(总管)和护矿队负责处理;如与其他坑口出现打透、产生纠纷等问题,除和坑口股东商量外,必须及时向其汇报,各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护矿”(实为武装暴力争夺资源),力量不足时由冯永强随时调集其他坑口人员或出资雇用社会闲散人员,参加人员一般由劳务队配发迷彩服和安全帽、棍棒或刀具,其整个用于犯罪活动的费用支出均由冯永强及别发民、熊友祥、熊民祥等股东出资,所有雇用人员每次报酬50-100元不等。

  冯永强通过数年来在潼关矿区的经营,已逐渐坐大,形成了有组织、有据点,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分工、有纪律要求、有报酬、有一定经济实力和关系网络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该组织所有犯罪活动中,被告人冯永强起到了组织领导、决策、出资、寻求保护的作用。被告人李国华、王多权、王小双、赵宝民、别耀民、罗天兴均积极追随冯永强,具体组织实施、积极参与该组织的犯罪活动,在冯永强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起到了骨干成员作用;被告人别发民、岳许宝、唐昌平、覃见禄、张文江、罗仁超、成黎明、熊德安、张战锋、陈本江、简文义、文有才、周明友、李中泽为了组织和各自利益,积极参与该组织的犯罪活动,充当了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帮凶。在长达八年的时间里,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在潼关县矿区及周边地区,进行多种违法犯罪活动。共实施行贿犯罪三起,聚众斗殴、故意杀人犯罪各一起,寻衅滋事犯罪七起,故意伤害犯罪一起。造成二人死亡,一人重伤,四人轻伤,八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

  自1995年以来,被告人冯永强的工队为了不断壮大其经济实力,依托于金矿开采,以各种借口和暴力手段掠夺国有矿产资源,仅冯永强个人就通过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和非法采矿获利两千余万元,先后投资800余万元与被告人岳许宝、别发民及熊友祥、熊民祥兄弟合股经营矿山开采,拥有玉石峪金矿2.5公里、3公里、东桐峪5公里、西桐峪1公里、马驹沟等坑口的大部分股权,同时全部把持着这些坑口的掘进、采矿等劳务。2005年8月冯永强又在原籍投资260万元成立了冠以其名的“永强矿业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由积极追随于他的犯罪嫌疑人王方明(在逃)负责;拥有“尼桑途乐”越野、“奥迪”轿车、213吉普车共三辆以及大量采矿机械设备;在潼关金坤公司还存有5.7万克黄金和6.2万克白银。

  被告人冯永强等人通过违法犯罪活动在获取了巨额利润的同时,为长期盘踞矿山,获取更大利益,用其非法所得又反过来继续支撑新的违法犯罪活动。冯永强等人用于犯罪支出、处理后续问题和拉拢关系、寻求保护等费用高达104.3万元。为了逃避打击和寻求保护,被告人冯永强等采取以金钱拉拢、送礼、入股、捐款赞助、行贿等手段向身为公职人员的被告人熊金祥、田平利等人贴近,导致身为当地公安部门领导的熊金祥、田平利丧失原则,利用职权为冯永强黑社会性质组织服务、提供保护;被告人王君逢、任新法、王争利,身为公安民警,工作不尽职责,对冯永强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多年来在潼关矿区及周边地区的违法犯罪行为听之任之、放任不管,不认真查处,其行为均直接起到了包庇、纵容冯永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作用,充当了冯永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该犯罪组织在潼关矿区胡作非为、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国家矿产资源的开采秩序以及矿区的社会治安稳定,在潼关当地造成了重大影响。

  同时法院对被捕前曾为公安干警的熊金祥、王君逢、王争利、任新法、田平利五名被告人八起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事实;其它21名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分子实施的一起聚众斗殴、故意杀人犯罪事实;七起寻衅滋事犯罪事实;一起故意伤害犯罪事实;三起行贿犯罪事实;被告人张宏一起介绍行贿犯罪事实进行了一一认定。

  冯永强被判无期徒刑 “涉黑”原公安副局长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永强等二十一人,在潼关、灵宝矿区,有组织地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多次进行多种违法犯罪活动,掠夺矿产资源,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冯永强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李国华、赵宝民、王小双、罗天兴、别耀民、王多权为骨干成员,被告人别发民、岳许宝、唐昌平、覃见禄、张文江、罗仁超、成黎明、张战锋、陈本江、简文义、文有才、周明友、李中泽、熊德安等人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熊金祥、田平利、王君逢、王争利、任新法身为公安干警,丧失原则,利用职权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服务,提供保护,起到了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作用。被告人张宏又帮助他人介绍贿赂。根据查证的事实,被告人冯永强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多权、李国华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罗天兴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别耀民、赵宝民、别发民、张文江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小双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岳许宝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行贿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罗仁超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唐昌平、覃见禄、成黎明、陈本江、简文义、文有才、张战锋、熊德安、李中泽、周明友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熊金祥、王争利的行为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王君逢的行为构成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田平利、任新法的行为构成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张宏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被告人冯永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又组织实施故意杀人犯罪、寻衅滋事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并予数罪并罚。但其在案发后有检举他人受贿的一般立功情节,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多权、李国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均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又参与故意杀人犯罪、寻衅滋事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并予数罪并罚。王多权又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罗天兴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又参与故意杀人犯罪、寻衅滋事犯罪、故意伤害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并予数罪并罚;被告人别耀民、赵宝民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均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又参与聚众斗殴犯罪、寻衅滋事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并予数罪并罚;被告人王小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又参与寻衅滋事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并予数罪并罚;被告人别发民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又参与聚众斗殴犯罪、寻衅滋事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并予数罪并罚,但其在案发后亦有检举他人受贿的一般立功情节,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文江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又参与聚众斗殴犯罪、寻衅滋事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并予数罪并罚;被告人岳许宝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又参与寻衅滋事犯罪,还实施行贿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并予数罪并罚,但其在案发后主动交代了行贿犯罪,有自首情节,对其行贿犯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罗仁超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又参与聚众斗殴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并予数罪并罚;被告人唐昌平、覃见禄、成黎明、陈本江、简文义、文有才、张战锋、熊德安、周明友、李中泽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又参与寻衅滋事犯罪,均应依法予以惩处,并予数罪并罚;被告人熊金祥、王争利均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君逢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任新法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但其犯罪情节一般,依法可宣告缓刑;被告人田平利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告人张宏介绍贿赂犯罪,但鉴于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对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依法应予没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七条一款、第五十六条一款、第五十五条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二款、第六十八条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永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多权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李国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罗天兴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别耀民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人赵宝民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王小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别发民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张文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岳许宝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罗仁超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覃见禄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唐昌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陈本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张战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简文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成黎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熊德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文有才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周明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李中泽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熊金祥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王君逢犯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王争利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任新法犯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田平利犯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张宏犯介绍贿赂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对于被告人冯永强名下途乐4759cc越野车一台、213吉普车一台,世界风手机一部,现金1754403元,工商银行名下存款11802.4元,农业银行名下存款104071.19元,依法予以没收;对被告人李国华现金202153元依法予以没收;对被告人别耀民名下长安之星面包车一台,现金4534元,邮政储蓄专柜名下存款3078.31元依法予以没收;对被告人赵宝民现金1342.5元,农业银行名下存款5123.12元,3164.64元,邮政储蓄专柜名下存款5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对被告人别发民现金1047元,农业银行名下存款23350.09元依法予以没收;对被告人岳许宝现金2400元依法予以没收;对被告人覃见禄名下捷达小轿车一台依法予以没收;对被告人简文义现金650元,邮政储蓄专柜名下存款5371.5元依法予以没收;对被告人周明友名下中华牌小轿车一台,现金29200元依法予以没收。

  从颠沛流离的小工头到身价数千万元的矿山大老板

  从协助警察抓捕悍匪的“打黑英雄”到秦、晋、豫三省交界处的百姓谈之色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

  在潼关,一位曾受过冯永强帮助的人说“他是个大好人,热心得很”。

  但更多的人说他心狠手辣,是名副其实的“金霸”。

  冯永强,这个现年40岁的四川籍男子,用15年的时间,将电影《无间道》活生生搬到了潼关普通群众面前,让人眼花缭乱。

  善之冯永强

  曾经

  热心残疾人福利事业

  垫资数万帮警方破案

  “鸡鸣一声闻三省”的潼关,是陕西的东大门,这个人口不足20万的小县城,其主导产业是黄金。淘金梦引得很多外地人纷至沓来。1993年5月,25岁的冯永强退伍后,来到矿区打工。他先在采矿工队里当钻工,由于吃苦耐劳,他得到了工队老板的赏识与信任,慢慢地成为小工头。随着劳务队日渐扩大,冯永强开始热心福利事业,他将数十名残疾人叫到劳务队里,干力所能及的轻活。每到春节、中秋等假期,冯永强还亲自到残疾人家中慰问。

  由于热心、义气,家乡四川万源市的外出务工者都来投奔他,人数一度达到了400人。2005年,家乡的市领导还带领慰问团到潼关矿区慰问万源籍的农民工,当时,冯永强作为代表还发了言。

  带着农民工开山取矿,既服务于当地经济发展,又让老乡挣了钱,冯永强渐渐成了名人。2004年,他获“中华十佳风采人物”荣誉奖。2006年,他当选第二届中国当代名人论坛2005年度十大影响力人物。

  冯永强在潼关期间,干的最为“露脸”的一事,就是协助潼关警方破获震惊全国的“3·17”特大持枪抢劫杀人案。

  1998年3月17日晚,以惯犯李正安、蔡明生为首的一伙四川、重庆籍歹徒,持猎枪、匕首等凶器,窜至潼关县太要镇史某家,将史某的妻子和5名民工捆绑住,把反抗的史某杀死,抢走350元现金和VCD等物。案发后,冯永强受时任潼关县公安局纪检书记熊金祥的安排,个人垫资数万元,以买枪为名与犯罪分子周旋,协助警方破获了这起案件,将包括首犯在内的多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

  一个未经证实的数据显示,冯永强在此后几年时间里,相继协助公安机关破案几十起,其中大案要案多起,抓获犯罪分子二十多人。为了破案,他无偿出资近二十万元。

  后来,这个“打黑英雄”在潼关警方的人脉关系渐渐旺了起来。其中,他与公安局纪检书记熊金祥的私交愈来愈深。有人说他与熊是金钱交易关系,而他向外界称,两人是共同破案时结下的战斗情谊,没有利益关系。

  至今,尽管仍有不少人怀疑,冯永强对“3·17”案的介入超出了一般意义上的群众协助层面,其动机很可能是借公安之手打掉日益强大的异己力量,但不可否认的是,“3·17”大案的彻底破获,冯永强功不可没。

  2001年,有人反映冯永强非法持有枪支,是“黑社会”成员。潼关警方遂以“涉黑”、“涉枪”为由立案并将其刑事拘留30余天。7月,潼关县检察院作出冯不构成犯罪,不予批捕的决定。但当地公安机关以冯涉嫌聚众斗殴将其监视居住,并要求交纳保证金2万元,每天到派出所签到。2002年元月23日,当地公安机关以“案件需要”为由,对冯永强实行取保候审直至2003年3月。2003年3月21日,渭南警方发文撤销冯永强的案件,为其昭雪平反,并追究有关办案领导、警察的责任。“风波”过后,冯永强被潼关警方聘请为“警风监督员”。

  如果沿着这个轨迹,冯永强是一个好人,而且是一个帮助警方破案的英雄。但是,世事的发展往往出人意料。

  恶 之“冯老三”

  后来

  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

  聚众斗殴并故意杀人

  2006年年底,多份关于冯永强黑恶势力所作所为的反映信引起公安部的重视。在公安部的批示下,省公安厅、渭南市公安局联合成立专案组,对冯永强等人涉黑案件进行调查。2007年2月13日,冯永强等人涉黑一案被定为潼关“2·13”涉黑案,案件侦破进入攻坚阶段。

  2007年3月22日晚上,数以百计的特警,手持微冲,突然出现在潼关县太要、桐峪等地的矿区,一些住所、宿舍被包围。23日清晨,数十涉案人员被带走。

  据了解,执行此次任务的是省公安厅和渭南市的民警,而非潼关县当地的警力。专案组如此安排,就是要避开冯永强在潼关县公安局的人脉关系。一个月后的4月底,省人民检察院对外宣布,以冯永强为首的19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行被正式批捕。此后,他们的“保护伞”也被一一拿下。

  至2007年10月25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站在被告席上的人员达到27人。渭南市人民检察院在长达24页的起诉书中,指控27名被告分别犯组织、领导、包庇纵容、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故意杀人、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罪行。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进行了两天半的公开审理,又核实了证据。昨日,审判长做出判决。在长达88页的判决书上,记者看到,法院审理查明认定,冯永强通过数年来在潼关矿区的经营,已逐渐坐大,形成了有组织、有据点,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分工、有纪律要求、有报酬、有一定经济实力和关系网络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在长达八年的时间里,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在潼关县矿区及周边地区,进行多种违法犯罪活动,共实施行贿犯罪三起,聚众斗殴、故意杀人犯罪各一起,寻衅滋事犯罪七起,故意伤害犯罪一起,造成二人死亡,一人重伤,四人轻伤,八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而该组织的“保护伞”——被告人熊金祥、田平利、王君逢、王争利、任新法身为公安干警,丧失原则,利用职权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服务,提供保护,起到了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作用。该案件27名被告人,涉及罪名八项,犯罪事实达22起之多。

  众多的罪行中,让潼关百姓“谈之色变”的是,1999年3月,鲍光明经营的坑口与冯永强干劳务的坑口打透。为抢夺资源,冯永强雇用数十人,穿迷彩服,持镐把,每人每天发50~100元现金,采取放烟熏、扔炸药包、棒打等手段,和对方武斗。后炸死对方员工一人。1995年元月,河南省灵宝市有人为坑口发生纠纷,冯永强率人介入后,向一方坑口住宿工棚,扔炸药包,将一人炸死,一人眼睛被炸伤后摘除……

  昨天的判决,冯永强领到无期徒刑,其余被告也一一得到法律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