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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都首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案件

2016-09-21 17:04 来源:昌都报 点击:0

近日,卡若区法院公开审理了原告西藏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昌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和昌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昌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定代表人、昌都市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等出庭应诉。
据了解,2014年8月,原告中标修建昌都市卡若区第四幼儿园工程后,于2015年4月将该工程的外墙装饰部分分包给不具有资质的自然人陆某,第三人姜某在陆某处从事外墙装饰工作。2015年6月,姜某从事装饰时,因三角支架倒塌,致左手桡骨开放性骨折。2015年12月6日,经姜某申请,昌都市人社局依法启动工伤事故调查程序,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原告西藏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2016年4月6日,原告不服工伤认定决定书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人民政府经书面审查后,依法作出维持工伤认定的行政复议决定。2016年7月7日,原告不服,向卡若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审理,卡若区法院认为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决定书和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得当,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驳回原告西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对原告提出的与第三人姜某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称,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之禁止性规定,参照劳社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五项规定,认定第三人姜某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原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故对原告的诉称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