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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都市健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助推经济体制改革纵深发展

2015-04-20 12:20 来源:昌都报 点击:0

 

 昌都市健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助推经济体制改革纵深发展

    本报讯 针对近年来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中发现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程序,加强项目管理,明确工作职责,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投资效益,市发改委结合实际,深入探索研究,健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划分基本建设项目监管职责。一是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和市直机关项目,由市基建领导小组负责监管(以下统称:市负责监管);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监管。对投资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项目,除国家、自治区和市对项目法人有特别要求外,一律由县(区)人民政府担任项目法人,并接受市基建领导小组监管。二是对援藏项目管理实行“项目选择由双方审核,项目建设管理以当地政府为主、项目竣工由双方协商委托审计”的工作模式。三是对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直接负责建设管理、投资不下达到市的项目,市和项目所在县(区)有协调、配合、支持和监督项目建设管理的义务。市负责监管的项目,项目所在县(区)有协调、配合、支持和监督项目建设管理的义务。上级政府和部门组织实施的建设项目,市有关行业主管单位和项目所在地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须委派1名分管领导参与项目法人工作,专门负责项目建设的协调、配合和支持工作,落实组织农牧民参与项目建设等事宜。
    规范建设市场管理。一是凡在我市从事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服务等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须持有效资格(质)证书、营业执照、法人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照,在市相关部门登记备案。严禁非法转让、转借或买卖企业资质与个人资格。承担各级政府性投资咨询活动的单位,须符合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规定要求,并持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在我市登记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应的工程咨询业务活动。
    市基建办按照末位淘汰制的原则,按照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备案情况和实际工作能力、信誉、业绩等情况进行清理、核实并提出考核意见报市基建办,对相关工程(咨询)单位实行动态考核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被市行业主管部门3年内通报2次及以上的企业,或考核排名靠后的企业,取消其在我市建筑市场备案登记资格,不得在昌都承揽各类工程业务。二是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在全市范围内从事工程招标代理和投资咨询单位的资格管理,市住建局负责对在全市范围内从事其他工程咨询业务活动单位的资格管理。
 深化项目前期工作管理。一是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前一年编制年度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明确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来源和工作要求,落实责任,提交市基建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二是项目前期工作原则上由项目法人负责。在项目法人未明确前需开展前期工作的,由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承担项目前期工作的勘察、设计单位,一般由项目前期工作负责单位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对投资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重点工程和有明确要求的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必须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进行确定。三是项目前期工作只有在完成上一环节工作后方可转入下一环节工作。对自治区重点项目或重要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守该工作程序;一般性建设项目,经市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省略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部分环节。四是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由市或县(区)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概(预、决)算的审查审批;工程项目法人及其代表的认定、招投标方案(含标段划分)、招标代理单位、投标单位资格和开工、验收等事宜,分级由市或县(区)投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基建领导小组或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细化项目建设准备工作管理。一是对符合《西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各类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凡报名参加项目建设投标的企业,必须出具不拖欠农牧民工工资承诺书,否则不得参与项目招投标活动。二是严禁将单项工程肢解为多个施工标段进行发包。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采取一个标段进行施工招投标;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300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施工标段不得多于2个;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5000万元的项目,单个施工标段投资额平均不得少于1500万元;投资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项目,单个施工标段投资额平均不得少于2500万元。对建筑、结构不允许拆解施工的单项工程,必须按一个施工标段进行招投标。三是工程招投标地点不受地域限制,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在符合规定的招投标服务场所进行。市建筑工程交易中心为全市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招投标交易场所,凡由市负责监管、在市范围内组织招投标的项目,必须进入市建筑工程交易中心开展招投标活动。四是工程项目招标评标委员会应由招标人的代表、市专家库专家组成。招标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的代表不能多于1人,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须占该评标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五是在项目审批并具备招标条件后,招标人应按时通知发展改革、财政、监察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否则,行政监督部门有权取缔项目招投标结果。
    强化项目建设实施管理。一是自治区重点项目和有明确要求的项目开工管理,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计建设〔1997〕352号)执行,由项目法人报市基建办审批。非自治区重点项目和其他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开工,由项目法人参照重点项目进行管理,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县(区)人民政府进行审批。二是市基本建设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规定,落实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并对工程安全、质量、进度、投资等负终身责任。三是市基本建设项目验收的组织方式、程序、内容等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藏政办发〔2002〕86号)的规定执行,验收委员会由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消防、环保、地震、防雷(气象)、档案等行业监管部门组成,项目各参建单位参与验收。四是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创造必要条件,积极支持项目所在地农牧民群众参与工程建设。
    加强项目建设后管理。一是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二是逐步建立市基本建设项目后评价机制。对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和有特别要求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的1至3年内,由市投资行政主管部门逐步安排对项目设计的合理性、建设质量、投资效益等情况开展后评价工作。
 严肃项目投资管理。一是自治区未批复工程初步设计概算而直接下达投资给我市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由市投资行政主管部门按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概(预)算投资额下达投资;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在县(区)投资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提出申请后,由市投资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下达投资。二是凡政府性投资、援藏资金必须严格履行项目资金拨付程序。对已开工的项目,项目法人代表必须在资金申请文件上确认项目是否开工,并附影像资料,由市投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程进度下达投资文件,市财政主管部门依据投资文件进行拨款;对未开工的项目,市投资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下达投资文件;严禁任何单位与个人随意下达和拨付投资,或随意更改下达和拨付投资额。
    统一专家库管理。由市基建办按照国家《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2003年第29号令)规定建立并统一管理市项目评标专家库。市项目评标专家来源不受地域、行业限制,可吸收符合条件的区内外人员和在昌登记注册的招标代理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人员参加。
    实施奖罚并重机制。一是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经市基建领导小组研究后,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取消建设项目、限制承担项目法人及法人代表资格、取消在全市范围内承担招投标代理业务资格的处罚;造成损失和涉嫌犯罪的,追究项目法人、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二是市、县(区)及有关管理、监督部门和个人在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越权履行工作职责造成损失和责任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三是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年度考核机制,表彰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先进典型和依法查处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