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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规不重视 客货混装酿悲剧

2014-03-13 10:52 来源:今日西藏昌都 点击:0

 

交通法规不重视    客货混装酿悲剧

      编者按: 案件审判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工作。左贡县法院针对新类型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逐渐增多的问题,开展了典型案例编写工作,归纳、总结出了该院近年来审结的三十多个典型案例,并附有法官的点评和分析,附有相关法律联接,旨在以案例的形式,向群众普及法律知识,增强群众的法制意识。        被告人四某,男,藏族,32岁,文盲,农民,西藏左贡县人,捕前住左贡县某村。无前科。

  【案情】2005年4月3日,被告人四某驾驶一辆车牌号码为“渝B56133”的东风翻斗车(属报废车辆)从左贡县城开往夯达村,车上载有木板和17名村民。当该车辆行至318国道3594KM-99.9M处时,方向盘突然失控,被告人操作不当,致使车辆翻到公路下面的玉曲河中,当场造成车上的村民顿某和洛某两人死亡,洛某某和多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另外还造成村民阿某和旦某两人重伤,村民玉某、德某两人轻伤的特大交通事故。被告人四某当时严重受伤,委托旺达镇政府向县公安局报案。      

     判处情况:法院以被告人四某犯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被告人四某目无国法,驾驶早已报废的机动车辆,且客货混装,并在遇到紧急情况下,操作不当,以致发生特大交通事故,造成四人死亡、两人重伤、两人轻伤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四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民事诉讼原告人赔偿积极,法庭上悔罪态度较好,并得到受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