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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开展基金稽核 确保基金应收尽收

2014-03-13 10:52 来源:今日西藏昌都 点击:0

 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规定和藏社保函(2008)33号通知精神,结合我地区实际,从2008年5月27日至2008年7月30日在全地区开展社会保险专项稽核。稽核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自查时间,从2008年5月27日至2006年6月10日历时半个月,自查结束后要将本单位自查情况及历年欠费表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第二阶段为抽查时间,从2008年6日11日至2008年7月30日,我局将派出专项稽核工作组,对各参统单位进行抽查。
  本次稽核的主要内容:一是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的规定;二是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存在瞒报、漏报现象;三是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四是核查虚报冒领基本养老金的情况。
  本次稽核要求抽查到的被稽核单位要向稽核工作组如实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账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对在稽核中发现的不按规定进行申报和征缴社会保险费的,以及瞒报、漏报等行为,我局将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参统单位进行处罚,以确保基金的应收尽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