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各养犬人员、各养犬单位、各养犬寺庙:
为切实防止包虫病对人民群众生命的危害,从源头上坚决防止犬只对包虫病的传染,努力预防和控制包虫病对人民群众身体的危害。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市包虫病综合防治指挥部、市公安局决定从即日起对全市各养犬人员、养犬单位、养犬寺庙实行实名制登记,对已实名制登记的犬只实行挂牌管理。现就相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犬只登记、挂牌时间和流程
1、2017年9月20日至11月20日为集中挂牌、办证时间。广大养犬人员可前往现居住地所属派出所进行申请、登记、办证、挂牌一站式免费服务。
2、全市以各乡镇为单位共设立138个犬只登记、挂牌、办证受理点;受理点设在全市各乡镇公安派出所(昌都城区受理点设在卡若区公安分局中路派出所)。
3、已办理挂牌、办证的养犬人员凭昌都市公安局颁发的《养犬证》每月到所属各县(区)农牧部门对犬只每月免费领取犬只驱虫药物。
二、养犬登记申请条件和所需材料
1、养犬人必须年满18周岁,办理养犬证登记时需本人办理,不可替代;
2、办理养犬登记时,需持昌都籍本人身份证原价及复印件或户口登记簿(非昌都户籍的在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的同时还需提供《西藏自治区居住证》复印件);
3、未办理居住证的外来养犬人员办理养犬登记、挂牌时,需持现居住地持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具有固定居住的证明;单位养犬的需由本单位向辖区派出所出具证明并指定专人负责。
三、犬只管理注意事项
1、城镇、农区及半农半牧区每户限养1只,牧区每户限养2只,寺庙限养5只,所有犬只实行栓养或圈养。
2、对9月20日以后,不符合养犬登记、挂牌的犬只(含流浪犬、染疫犬、多养犬),全部进行集中抓捕收养。
3、携犬出户的,犬只必须挂犬牌、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米,并由成年人牵领;对不按规定进行牵领在公共场所遛狗的,无论是否办证、挂牌,均按流浪犬只进行集中收容,并对养犬人依据《西藏昌都市人民政府犬只规范管理办法》进行相应的处罚;
4、犬类管理过程中,拒绝、阻挠犬类管理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昌都市包虫病综合防治指挥部
昌都市公安局
二○一七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