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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改革 西藏去年实现资源税收26381万元

2019-03-26 07:42 来源: 中国西藏新闻网 点击:0

深化资源税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重大税制改革任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安排,我区从2016年7月1日起与全国同步展开了资源税全面改革工作。我区实施资源税改革以来取得了哪些效益,对企业有什么影响,记者从自治区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进行了了解。

清费立税 有效降低了企业负担

为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与有效利用,保护我区的生态环境,2013年,我区率先试行资源税从价定率改革,并于2014年1月起施行。按照资源税从价定率改革规定,对除明矾等七类非金属矿产品以及盐保留从量定额征收方式和税额标准外,其余的资源均实行从价定率征收方式;从价定率改革还扩大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对矿泉水、天然林也开征资源税。

自治区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副调研员唐小芬介绍,我区的资源税改革对资源行业“调结构 稳增长”有比较深远的意义,对资源生产加工模式产生了影响。“但是随着国家税制改革的逐渐深入,我区资源税改革的不足之处也逐渐显现出来。主要表现在未对矿产基金、资源补偿费等进行清理调整,税费不清情况依然存在。同时,我区的资源税与全国政策的不统一,不利于我区与全国今后税制对接和地方税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唐小芬说。

于是从2016年开始,根据国家统一安排,我区与全国同步展开资源税的全面改革工作。唐小芬表示,资源税改革全面开始之后,我区以清费立税为前提,将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及时清理取缔地方收费和基金,规范税费关系,充分释放改革红利,规范透明的税收政策激发了市场和企业的活力,有效地降低了企业负担。

释放活力 企业生产能力不断增强

唐小芬介绍,我区资源税改革结合国家统一列举名称的资源品目,统筹我区自有资源,对包括铁矿、金矿、铜矿等9类金属矿及石灰石、矿泉水、大理岩等19类非金属矿实行从价定率征收,对粘土、砂石等2类非金属矿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共涉及30类资源品目。在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同时,将我区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取缔各地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各种收费基金项目等政策。其中,黄金、铜、铅锌、锑、铬、锂、石灰石等矿产品的税费负担率在改革后普遍得以下降。

据了解,从2016年7月1日资源税全面改革以来,截至2018年底,我区共征收资源税51437万元。其中,2017年共征收资源税19339万元,较2016年同期增加8888万元,增长85%;2018年我区实现资源税收入26381万元,较2017年同期增加7042万元,增长36.4%。“资源税收入增长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资源税改革将以前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平移到了资源税中,促进了资源税的增长;还有一个原因是资源税改革释放了企业的生产活力,促进了企业的发展,企业生产能力不断增强。”唐小芬说。

西藏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从事铜矿产品资源的采选,且伴生金银等矿产品。资源税改革前,该公司所有的矿产品均需要缴纳资源税。按照2013年我区资源税改革的相关政策,该公司生产的铜、金、银三种矿产品均需要对其销售收入按3%的税率缴纳资源税。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该公司还需按照销售价格依2%的征收率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全面清费立税后,解决了矿产企业税费重叠、功能交叉等问题,并将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收费基金并入资源税,取缔了违规、越权立的各项收费基金,理清了税负关系。同时,改革考虑到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合理确定资源税计税依据和税率水平。就西藏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来说,由于对共伴生矿减免了资源税,两年半该公司共少缴纳资源税6975.7万元,有效减轻了企业负担。”唐小芬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