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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颁布实施

2015-12-09 09:53 来源: 中国西藏新闻网—西藏商 点击:0

本网讯(记者张会莉)《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去年12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至今已满一年。昨日,记者从自治区科技厅获悉,前期该厅根据《办法》制定了新的《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并颁布实施,同时,2005年颁布的《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废止。

规定

《细则》指出,推荐单位或推荐人推荐的自治区科学技术奖项目或人选必须是在我区辖区内研究、开发、推广应用的科学技术项目或人选,或者由我区为第一完成单位(第一完成人)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科学技术项目。

对推荐项目和人选 《细则》均提出具体要求

据介绍,该《细则》适用于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受理、评审、授予等活动。《细则》指出,推荐单位或推荐人推荐的自治区科学技术奖项目或人选必须是在我区辖区内研究、开发、推广应用的科学技术项目或人选,或者由我区为第一完成单位(第一完成人)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科学技术项目。

记者了解到,为切实保证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客观、公正、科学,在突出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方面,《细则》都给出了具体指导。《办法》规定,自治区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中取得特别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或者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产生重大影响的公民。根据《细则》,“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中取得特别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或重大科技创新,引起领域技术的突破性发展,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杰出贡献;“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产生重大影响”,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成就或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在国内外相应领域、学科内产生重大影响,被国内外同行所公认,为我区科学技术发展作出了杰出贡献。

一、二、三等奖评审方面,《细则》除了对候选项目的定义有解释外,还对获奖分别要取得何种成就也做出了要求。例如,针对“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有重大科学发现或做出重大创新”这一候选项目,《细则》规定,阐述的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有重大科学发现或方法创新,取得了很高学术水平或很大实用价值的理论成果,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可推荐为一等奖;有较大科学发现或方法创新,取得了较高学术水平或较大实用价值的理论成果,较好地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可推荐为二等奖等。

细化评审环节 授奖人数实行限额

据悉,与之前相比,去年新修订的《办法》对评审环节进行了细化。那么《细则》对这些又做出了哪些具体要求呢?记者了解到,奖励办公室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提交各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分为初评、答辩、现场考察、审定等环节。

根据专业评审委员会初评意见,奖励办公室可以要求部分项目完成人在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议上答辩;推荐杰出贡献奖候选人选时,专业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推荐单位负责人、推荐专家还应向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阐述推荐理由并答辩。奖励办公室还可以根据需要组织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部分委员和相关领域专家对一等奖候选项目进行现场考察。

根据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的意见,可以召开专业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联席会议对评审意见进行综合平衡和初步审定。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审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方可生效。授予杰出贡献奖的人选必须获得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到会委员90%以上(含90%)同意,授予一等奖的项目必须获得到会委员70%以上(含70%)同意,授予二等奖的项目必须获得到会委员60%以上(含60%)同意,授予三等奖的项目必须获得到会委员50%以上(含50%)同意。

记者获悉,根据《细则》,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自治区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次授予人数仅限1人,可以空缺。一等奖项目完成人的人数不得超过20人,完成单位不得超过15个;二等奖项目完成人的人数不得超过15人,完成单位不得超过10个;三等奖项目完成人的人数不得超过10人,完成单位不得超过5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