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招商优惠政策——土地政策
2014-04-08 12:24
来源:昌都地区招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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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投资企业所需土地,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优先安排。投资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昌都地区有关规定开发建设。
2、 投资从事农、牧、林生产项目和投资水利、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占用国有土地的,依法予以划拨。
3、 对其他鼓励投资项目,减免征收地方所得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一次性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困难的,分期缴纳;使用期内,完成投资总额15%以上的投资后,可享受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转让权。使用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土地使用者有优先续租的权利。
4、 投资企业租用国有土地的,有土地使用权单位出租,也可以由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后,按优惠价格出租投资者。
5、 投资企业从事经济实用住房开发建设,其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其建筑面积的50%可作为商品房。
6、 投资企业在我地区城镇享受土地开发,其年限:
(1) 房地产开发用地70年;
(2) 农业综合开发用地60年;
(3) 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 其它 用地50年。
7、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原有地作价或为联营条件,或利用其它土地投资者合作从事农、林、牧、渔开发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合同期限内不改变集体所有土地的性质,由合营企业使用,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