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篇《铁岭检察院借案“私收”两千万》的报道,受到广泛关注。5月7日下午,辽宁铁岭检察院负责人在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表示:铁岭检察院收缴的近2000万元属于涉案银行相关业务人员非法所得,该检察院是依法予以收缴;收缴非法所得存入的专案组成员“包小轩”在案发地沈阳临时开设的账户,结案后已全额转入财政制定的专用账户,符合最高检有关规定。
2013年,铁岭市检察院依法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党委书记卢涛(2014年3月已被铁岭市中级法院终审裁定,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涉嫌贪污受贿一案进行侦查。期间,该院要求卢涛家属和诸多涉案人员向“包小轩”在沈阳临时开设的个人账户上缴扣款,款项达近2000万元。
《铁岭检察院借案“私收”两千万》一文,对卢涛的主体身份认定、收缴涉案的近2000万元人民币是否属于“私收”、收缴所得有近一个月时间存入办案人员个人账号是否存在违规等,提出质疑。
对于本案,分管反贪工作的铁岭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赵宏伟介绍,卢涛案件线索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辽宁管辖并挂牌督办的案件,辽宁省检察院指定铁岭检察院管辖并查处。
关于报道中的疑问,赵宏伟一一进行了回应:
关于身份。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国有控股公司,辽宁为其分公司,卢涛系总经理、党委书记,由上级公司及公司党委任命。依据两高《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二项的规定,“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认定卢涛为国家工作人员,铁岭两级法院均认定卢涛为国家工作人员,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关于“私收”2000万元的问题。铁岭检察院在办理卢涛案件中发现,其所在公司为增加营业额,用假票据套取大量帐外资金,在正常的佣金外,还给予为其办理保险业务的银行相关业务人员“好处费”,用于违规拓展市场,进行违法经营。“涉案银行人员达1000多人,数额近2000万元”。铁岭检察院认为,此款项为案发单位以非法手段套取的帐外资金,银行相关业务员获取的这笔“好处费”属于非法所得。铁岭市检察院对此款予以依法收缴,挽回了经济损失。“退赃”人员由于数目庞大、人均数额不大,故均未被追究刑事责任,而由其所在单位纪检部门进行处理。
关于2000万元去向问题。赵宏伟介绍,一般情况,如果案发地在本地,检察院会让涉案人员将收缴款项上缴至财政指定的统一账户。而本案是再沈阳异地办案,且退款人员众多,到财铁岭政统一账户存在跨区域等诸多不便;在涉案银行的建议下,经请示检察长同意,依据《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第二十五条“办案部门扣押款物,应当在三日内移交管理部门,并附扣押清单复印件。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移交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由办案部门暂时保管,在原因消除后及时移交”,办案组在沈阳以办案人员包小轩名义在该银行临时开设了涉案银行公示的账户。“包小轩”的账户从2013年6月27日至7月22日,收到了多笔汇款,总金额达19189496元,7月22日,检察院将收缴的款项一次性转入以包小轩名义在铁岭建设银行开设的账户。8月12日,收缴工作全部结束后,铁岭检察院将此款全部转入财政指定账户。
“检察院财务施行收支两条线惯例。收缴款项必须上缴至财政指定账户,不得存入单位普通账户。在异地办案时,一般都是请示检察长后临时开设办案人员名义的账户,用于办案。这也是惯例。”赵宏伟说。
辽宁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说,质疑报道刊出后,省检委派专家对铁岭检察院侦办的卢涛案进行了复检,未发现办案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
案情回顾
近日一则题为《铁岭检察院借案“私收”两千万》的媒体报道受到广泛关注,在微博等社交媒体上被大量转载。6日上午,记者从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方面了解到,目前辽宁省检察院正在向铁岭市检察院了解情况,尚无调查结果。
据媒体报道,辽宁铁岭检察院在办理中国人民寿险辽宁分公司高管卢涛贪污受贿案件中,以办案人员个人账户收取近2000万元“暂扣款”。 卢涛案被移交法院审理后,2000万元暂扣款并未随案件移交到法院,目前2000万元去向不明。
6日,记者联系到卢涛的代理律师王长东。王律师告诉记者,他于2013年开始接手卢涛涉嫌贪污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检察院多次提醒律师,要协助他们追缴赃款,要求其劝说卢涛家属“退赃”。此外,卢涛家属告诉王律师,检察院不仅要求卢涛退赃,还有其他“赃款”被检察院暂扣。王律师说,检察院在查办卢涛贪污案中,获知人保寿险辽宁分公司违规给合作银行职员进行保险提成的情况,并掌握了收钱者的名单,随后部分涉事银行的职员开始退还“赃款”,但退款的账户并非检察院的单位账户,也非其他公共账户,而是一个名叫“包小轩”的个人账户。王律师说,目前向检察院退还“赃款”的银行职员均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案件侦办审理过程中,卢涛家属获得了这个叫“包小轩”的个人账户的流水单。6日,记者从卢涛家属处获得了部分流水单的图片,根据流水单图片显示,户名为包小轩的该行账户(62108107300047×××××),从2013年6月27日至7月22日,收到了多笔汇款,总金额达19189496.34元,7月22日当天一次性支取19189446.34元。
王律师认为,此案有如下的疑点待解:首先,这近2000万的“暂扣款”为何在个人账户下,而不是检察院的单位账户?其次,退赃的人均未被追究刑事责任,这笔暂扣款是哪个案件的“暂扣款”?第三,这笔款项最终用于何处?
记者6日上午联系了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据悉辽宁省检察院已经得知这一报道情况,并于今日上午联系了铁岭市检察院了解相关情况,目前尚无调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