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招商优惠政策——外贸政策
2014-04-08 12:23
来源:昌都地区招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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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投资企业在经营范围内,经批准可享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也可委托我地区享有一般贸易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从事进出口贸易。
2、 外省市区在我地区兴办的企业,其产品为我地区新增出口创汇达到一定额度,可向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范围内自产产品的进出口贸易经营权。
3、 外省市区企业与我地区外贸企业共同兴办经济实体,其投资份额达到25%以上的,可申请自产产品的出口经营权。
4、 投资企业出口自产产品及进口关键技术设备,可向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申请享受外贸贴息政策。
5、 产品在区外销售的不需要办理“准运手续”;产品出口的,除国家和西藏自治区特别规定外,均可享受地区内企业同等的外贸贴息政策。
6、 经批准限定规模的投资生产产品的企业和进口商品的零售企业,可赋予自产、自营产品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