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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户口办理指南

2014-03-29 11:53 来源:西藏新闻网 点击:0

一、 受理部门

各地、市公安处、局,各县公安局,各派出所户籍管理部门。

二、 部门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户口管理政策、法律、法规;开展户籍登记、管理工作;户口证件的制发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人口普查工作;人口数据汇总、分析工作。

三、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关于改革我区户籍管理制度放宽入户条件的规定的通知》。

四、落户办理程序

(一)新生婴儿或未成年子女的落户办理程序

新生婴儿(含计划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坚持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原则。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书》、《户口簿》到新生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出国人员在国外出生的子女回国落户,凭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拟居住地亲属《户口簿》办理落户。

(二)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落户办理程序

凭县以上退伍安置部门出具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落户证明和《退出现役证》办理落户。

(三)随军家属子女的落户办理程序

凭部队师(旅)以上随军审批表,及自治区公安厅批复,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

(四)购房者的落户办理程序

凡在我区城市(城镇)购买商品房或自建房,但户口在异地的,只要居住房屋手续完备并有稳定生活来源的,购(建)房者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在该城市(城镇)落户。

(五)投资兴办实业者的落户办理程序

凡在我区城市(城镇)投资10万元以上者和被我区各类企事业单位聘任的区内外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凭聘用单位证明,自治区人才交流中心相关证明,根据本人意愿,办理西藏自治区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

(六)夫妻投靠的落户办理程序

凡具有合法的婚姻登记证明,可以在配偶所在城市(城镇)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