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3-14 10:33 来源:西藏新闻网 点击:0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区环保局负责人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禁止开采砂铁资源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
记者:自治区人民政府为什么决定在西藏范围内禁止开采砂铁资源?
答:砂铁是品位比较低的铁矿资源,主要分布在江河流域的现代河床区域,开采时剥采比和开采面积大,开采砂铁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不亚于砂金矿开采。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个别地区受利益驱动和出于招商引资等需要,违规越权擅自批准一些企业从事砂铁矿开采,严重违反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矿产资源开发的有关规定,扰乱了西藏矿产资源开发的秩序。特别是大多开采点没有划定区域、规定采沙范围和规模,没有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没有落实相应的环保措施,存在无序开采、乱采滥挖,采挖区内沙石开采量大,对地面扰动也较大,部分区域河道遭到破坏,开采后的弃渣随意堆放,造成不同程度的生态破坏和水土流失,致使地表植被和景观完整性受到较大破坏。此外,在砂铁矿开采过程中,有的矿点在水源地、村庄、农田等区域作业开采,影响了当地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容易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影响社会稳定。
鉴此,为维护西藏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稳定和谐,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西藏范围内禁止开采砂铁矿资源,是十分必要和及时的。
记者:禁止开采砂铁矿资源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答:在西藏范围内禁止开采砂铁(含其他重砂矿物)资源的时间从2008年1月1日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于2008年1月31日前对所辖区域内的采砂点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责成所有开采砂铁矿(含其它重砂矿物)资源的企业及其设备于2008年3月31日前撤离矿区。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必须于2008年4月底前将清理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今后,凡违反《通知》精神,擅自审批企业开发砂铁资源,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对擅自开采砂铁资源的企业也将依法进行处罚。
记者:对于已经开采砂铁(含其他重砂矿物)矿点如何处理?
答:对于所有已经开采砂铁矿(含其他重砂矿物)资源的企业,要求其开采设备必须在2008年3月31日前撤离矿区,已经开采的矿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企业限期进行矿区生态环境的恢复。有关地(市)行署、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本《通知》精神,负责并妥善处理已经开采砂铁企业和矿点的遗留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记者:西藏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思路和打算是什么?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的要求,近年来,西藏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以砂金生产秩序专项整治为基础,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活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下一步要进一步加大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依法规范管理采矿权和探矿权,切实保护西藏生态环境,促进矿产业的健康发展和西藏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责编: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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